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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俄诉讼送达制度的一些个人理解

关于中俄诉讼送达制度的一些个人理解


周广俊


【关键词】中俄诉讼送达制度
【全文】
  

  随着中俄经贸关系的进一步提升,中俄商家的一些纠纷将不可避免地进入诉讼程序,而中俄两国的诉讼程序法律的差异也在日益扩大。两国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同,特别是送达制度的不同,以及中俄两国在送达方面的司法合作,对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此,笔者仅对中国和俄罗斯关于域外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简单介绍。


  

  一、俄罗斯涉外诉讼中的公约送达:适用于外国当事人在俄罗斯境外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53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域外当事人的特殊送达方式,即当外国当事人位于或者居住在俄罗斯境外时,则应当通过向外国司法部门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委托书的方式向该当事人送达仲裁法庭关于开庭的裁定书。在此情况下,法庭审理案件的期限按照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相应延长,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但是,上述特殊送达方式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外国当事人在国外,俄罗斯仲裁法院无法直接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所以,必须通过外国的司法部门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来送达法律文书。但是,当外国当事人(自然人)或者外国法人的管理机构、分公司、代表处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位于俄罗斯时,则该特殊送达方式就不一定要强制适用了。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外国当事人在俄罗斯或者在俄罗斯有财产,俄罗斯仲裁法院判决后,该判决在俄罗斯就可以得到执行,不需要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所以,也就不需要通过司法协助去走漫长的送达程序了。


  

  二、俄罗斯以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的国内送达制度:适用于外国当事人在俄罗斯境内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21条第5款之规定,除非该法典和俄罗斯联邦之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对外国当事人的通知适用该法典规定的国内通知送达制度。以下是俄罗斯法律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其与中国有较大差异。


  

  适当的通知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23条规定了当事人已经得到适当通知的情形:


  

  1、如果在开庭之前以及进行某些仲裁程序之前,仲裁法庭掌握了收件人已经收到向其发出的司法文书复印件的信息,则案件当事人和仲裁程序的其他参与人视为以适当方式得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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