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其目的是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法制统一包括宪法权威的维护和法律实施的监督,虽然检察机关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但在维护宪法权威、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方面担负着重要使命。只有宪法得到实施的时候,法律才能在全国得到一体的遵守和实施,宪法和法律才会有权威,才可以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在这一意义上的监督。
为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应保证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检察权行使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检察机关应当避免受到各种对独立办案的干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检察机关,但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权本身也要遵循法定界限,不能违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与界限。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应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该条规定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建立公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此,要以宪法关于公权力制约的精神为基础,构建以“制约”为核心的权力关系,以“分工负责”为前提,以“互相配合”为基础,以“相互制约”为核心。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需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非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之中,应当作更广泛意义上的理解,拓展其适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