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韩大元
【关键词】法律监督;
宪法
【全文】
今年是我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80年来,在社会变迁中,人民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其间也经历过一些曲折。1978年宪法恢复设立检察机关,1982年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
宪法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权力来源和基本出发点。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我国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性质上区别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正确理解“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检察机关的性质,发挥其功能。
检察机关是我国“一府两院”宪政体制下的一个独立分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共同构成国家权力体系,其中检察权有其独特内涵。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并列的、独立的国家机关,不能简单地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机关,也不能理解为单纯的司法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统一的整体,需要从宏观上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运行的规律与特色,严格区分宪法定位与具体行使监督职权的界限,坚持法律监督的统一性,完善具体监督制度,不能割裂法律监督内涵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