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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执行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2.强化对规定适用的指导督查


  

  “两个规定”总体上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但有些问题在适用过程中仍然不好把握,如现阶段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往往参与了现场勘查的物证提取等工作,控辩双方就鉴定人是否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有较大争议,法院对此认识也不统一。建议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召开会议、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指导,定期对规定适用情况进行督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的疑难问题。


  

  3.完善对规定适用的机制保障


  

  要进一步规范取证工作,提高侦查取证水平。各地可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证据瑕疵案件进行内部座谈交流,或邀请侦查机关干警参加旁听辩方对证据的疑义和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辩论,促使侦办人员提高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侦查取证工作水平。从机制上看,建议侦查阶段安排专人负责对证据的审查,及时发现证据问题,及时补查补证;大力推行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证明取证合法的资料手段,避免证明手段的缺乏而放纵犯罪,同时亦可起到保障办案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之作用。


  

  要完善督促证据补查的制度手段,以制度来推动证据补查工作落到实处。目前法院主要依靠沟通协调来解决证据补查工作,但补查的质量和效率不理想。各地法院可结合审判中发现的非法取证、不认真落实审判机关补正、补强证据要求而影响审判的案件,列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向侦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加强与审判机关的配合与衔接,共同贯彻落实“两个规定”。从机制上看,应建立完善对补查补证的监督力度,审判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列明补查提纲和要求送办案机关,同时送监督部门备案,不及时或不认真补查补证的,由监督部门督促落实。


  

  要完善证据缺陷案件的处理机制。现阶段有少数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的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法院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地位依法妥善处理,妨碍规定的有效落实。各地可适当选择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取证手段非法不予采信而无法确认被告人作案的典型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推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高认识,规范侦查行为,重视对证据瑕疵的补正、补强。从机制上看,应完善明确证据缺陷案件的处理程序,排除妨碍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的障碍,增强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作者简介】
杨学成,单位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谷国文,单位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伟华,单位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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