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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执行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3.非法证据审查排除困难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需要被告人方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等相关线索,实践中能够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的比较少。在不影响定罪打击的情况下,公安、检察对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不会有太大异议。但若确认某证据系非法取得而其他证据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时,是否敢直接排除、宣判无罪,法官承受着巨大压力。即使认定证据确系非法取得,一般都建议检察院撤诉,尽量回避直接宣判无罪。二审同样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少,排除难的问题。虽然二审须进行全面审查,但如果上诉或者抗诉中没有明确提出非法证据问题,法官即使发现非法证据情况或者线索,也很少持积极审查态度。针对有提出非法证据上诉的案件,法官为回避矛盾,往往发回重审。


  

  4.法官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


  

  (1)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不严。“两个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相当明确具体的要求,根据规定要求认真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弄清证据收集固定的过程,判断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亦具有重要意义。但个别法官认为这些要求过于繁琐或者意义不大,在办案中仍只注重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具体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而忽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2)对证明标准特别是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把握不严,多起死刑案件因证据问题而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即说明了这点。


  

  5.传统观念制约法院深入贯彻死刑证明标准


  

  根据“两个规定”的要求,死刑案件是绝对证明标准,判处死刑要有绝对无误的把握,但目前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传统观念仍较严重,有些地方的领导希望通过重刑尤其是死刑严惩犯罪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思维惯性短期内依然存在,法院严格执行死刑证明标准,不可避免的有些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因证据原因在量刑上只得留有余地。但这种做法往往得不到当地政府的理解和群众的认同,当地政府向法院施压,被害人上访、闹访,有时法院迫于压力适用死刑,“留给”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建议


  

  1.加大对规定适用的宣传力度


  

  目前,法院对“两个规定”的执行相当重视,但社会普通民众对规定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仍然不足,特别是对国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政策还不能完全认同,对死刑证明标准不能很好理解,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规定的认识也远远不够,向法院施压要求判处死刑的现象并不鲜见。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党政领导对从严控制死刑、严格死刑证明标准的认同,争取群众对“两个规定”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定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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