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执行中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杨学成;谷国文;李伟华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
【全文】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施行以后,我省各级政法机关切实转变办案理念和工作方式,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采信证据,刑事案件质量有明显提高,但实践中离“两个规定”的要求却还有不小差距,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一、“两个规定”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证据基础工作与刑事案件证据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判处死刑不仅要求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各种法定情节,而且要求查明影响量刑的各种酌定情节,全面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以往表现、犯罪后是否认罪悔罪等。对于非死刑案件,应参照“两个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特别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后,许多以往基本不予考虑或考虑得比较少的事实和情节也会影响到刑罚适用,因此对证据的要求比以往更高。但目前案件的证据基础与此种要求还不相适应,严重影响刑罚特别是死刑的准确适用:(1)有些案件关键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该提取的物证未提取,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该鉴定的未进行鉴定,案中疑点未能合理排除,达不到死刑案件的绝对证明标准。(2)有些案件不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案卷材料不能全面反映案件证据的收集情况,突出的问题是对被告人供述材料移送不全面。(3)破案报告过于粗略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案件没有侦破报告,或者不能反映案件的侦破过程,导致审判时对侦破过程是否合理难以形成内心确信。(4)对酌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工作重视不够,侦查机关收集提供的证据很少,审判过程中需要补查补证,有的因时过境迁而难以补救。(5)证据材料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文书送检人员只有1人,卷中无鉴定机构的资质材料等。
2.法院的证据补查工作障碍
法院在审判中发现有较多的问题需要补查,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不够,也缺乏制度保障,补查工作依赖于公安、检察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制度手段推动、督促证据补查,因此实践中证据补查工作遇到很多困难,效果不理想。具体表现为:(1)侦查人员流动频繁或者工作繁忙,找不到承办相应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及时补查,影响案件审判效率;(2)侦查人员直接拒绝补查要求,特别是要求对侦破情况进行补查时,侦查人员往往回答说涉及侦查秘密,或者以工作变动相互推诿;(3)侦查人员不去认真补查,而以说明加盖公章的形式应付了事;(4)部分情况下无法补查,有的是原始资料或证据遗失,有的是证据发生了变化。由于法院缺乏推动证据补查的制度手段,补查不到位或者影响打击效果,或者违反规定的要求,导致审判工作方面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