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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


吴燕;吴翎翎


【摘要】品格证据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被广泛运用,我国虽然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定,但在未成年人司法起步较早的上海,一些基层检察院、法院已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索适用品格证据,并将其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品格证据的概念定位、适用依据、价值取向及取证方式等,为今后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适用依据;取证方式
【全文】
  

  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品格证据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我国虽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索适用品格证据,并将其作为司法处置的参考依据。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定位


  

  英美证据法中,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其证明内容,包括前科劣迹、名声和评价三类。


  

  在我国,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品格证据,是指能够反映涉案未成年人品性、能力、性格等方面情况的证据。就其形式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就其内容分,包括证明前科劣迹的材料、有关名声等情况的知情人评价(社会调查结论)、行为倾向评估(心理测试结论);就取证对象而言,可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和被害人品格证据等。


  

  各国证据法均未将品格证据视为新的证据种类,而是规定了关于品格证据特殊的适用规则。与此相同,我们认为,目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探索适用的品格证据也不是新的证据种类,并未突破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构架,之所以称为品格证据,是因其证明内容或证明作用而言的,品格证据的证据形式都可以涵盖在我国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中。如未成年人品格证据中的前科劣迹材料,一般表现为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形式。


  

  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它是由知情证人对于其知晓的或调查者对于其调查的涉案未成年人品格方面的情况所作的证人证言或书证,因此,具备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其通过对未成年人一贯表现的证明,可能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而与案件事实有了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赋予了检察官、法官、社会团体组织人员的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因此主体合法;而其程序只要没有违反证据采集规则就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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