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

  

  最后,实现在对抗中发现案件真实,公正处理案件的目的。正如上文所分析的,传闻证据由于大量例外的存在只能就部分案件实现被告人与出庭证人对质,实现部分程序对抗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但在传闻证据因例外机械分类排除的证据中可能会将一些相关性证据排除在外,这些证据对查明案件真相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这种以“牺牲真相”为代价而进行对抗查明真相又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呢?或许这两种真相会彼此抵消掉。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合理的证据法体系中,实行传闻证据规则常常有碍于探求真实……”[28]可以说“在传闻证据规则中,存在着一个悖论: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是为了通过排除庭外陈述、促进证人作证,从而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但是排除传闻证据本身已经对发现事实真相的途径进行了制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又是设置了障碍。”[29]根据相关性规则,大凡与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来采纳,不会因其他无谓的因素排除掉,也许有些证据在证明某个事实上作用不大并有不可靠的危险,但随着证据的累积增加在形成的证据锁链中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断章取义地判断某个证据不能证明某个事实就断言这个证据对证明案件没有作用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我们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做出的当庭认证的做法不符合实际,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要综合分析,不能就事论事。当庭认证的做法不现实也不合理。因此在发现案件真实上,笔者认为相关性规则会比传闻证据规则起到更好、更大的作用。


  

  根据上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在借鉴美国相关性规则[30]基础上,对我国相关性规则做如下完善。首先,从正面规定相关性规则:任何对待证案件事实有实际证明能力的证据都具有相关性;其次,从反面规定排除相关性证据的特殊情形:如果证据可能导致不公正或浪费时间等的相关消极因素超过它的证明力时可以排除,不予采用;最后,明确影响证明价值的因素:潜在推论的强度与推论链条起点的确定性。“证明力的首要测量手段是把证据性事实与要素性事实乃至诉讼要件链接起来的推论的强度,该强度的大小取决于推论中的归纳概括的粗略概率”[31],概率越高,推论强度越大,则证据的证明价值也就越高,反之证明价值则越低;推论链条起点的确定性是指作为推论前提条件的确定程度。如果证人对于自己的感知事实不确定或者书面证言中包含着模棱两可的含义,则其证明价值会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后面的推论结果。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不公正、混淆争议或误导的危险会超过证据证明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上述原则衡量证据“消极因素”与“证明力”两者之间的大小,以内心的置信程度作为是否排除证据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官可以粗略的以表1中的内容的作为本规则的操作方式。


  

  危险因素影响力与证明力情况对比[32]


  

  在证据证明力高于或等于消极因素影响力时,法官应采纳证据;而在证据证明力低于消极因素影响力时,法官并不是绝对的排除证据,只有在证据消极因素影响力明显大于证据证明力时才宜绝对排除证据。“如果证明力接近‘中等’范围下限,但消极因素影响力并不高,可以不排除证据,但如果证明力非常低,且消极因素影响力接近‘中等’范围的上限,则宜排除该证据。”[33]


【作者简介】
刘广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庄乾龙,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工商学院讲师。
【注释】孙维萍、陈杰、郝金:《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移植的环境与制度障碍——兼评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贯彻》,《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增补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76—677页。
贺伟军:《反传闻规则值得借鉴》,《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See Abram Chayes,The Role of the Judge in Public Law Litigation,89 Harv.L.Rev.,1281,1282—1283,1284,1302(1976).
吴丹红、黄士元:《传闻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同上。
沈德咏、江显和:《变革与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引论》,《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五版),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第9项。
传闻证据规则本身虽然属于可采性规则,但传闻证据规则具有否定证据证明力的隐性特征。
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余茂玉、曾新华:《关于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范围和意义的思考》,《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刘品新:《我国构建证据规则的视角调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前引
以下引用的是朱立恒:《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与适用》等文内容。
以2003年为例,我国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全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比例,农民占60.12%,无业人员占22.4%,工人占4.25%,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占3.68%,原国家工作人员占3.14%。刘法合主编:《中国法律年鉴》(2004年),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19页。
Ronald J.Allen.The Evolution of Hearsay Rule to a Rule of Admission,76 Minn.L.Rev.,797,797-801(1992).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4年召开的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介绍,目前我国还有206个县连一名律师也没有,363家律师事务所不足3名律师。在我国的13亿人口中只有10.2万名执业律师,一万人里尚不到一名。张福森:《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律师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法制日报》,2004年3月24日。在2004年3月,这10.2万名律师中,有10042名在广东执业。谭林:《广东省司法厅通报12名律师违规案例,将重点整顿律师队伍》,《南方日报》,2004年4月27日。
笔者于2005年在临沂监狱以访谈形式调查了9名在押罪犯,于2006年在莒南看守所以问卷形式调查了6名犯罪嫌疑人,同年对5名释放人员以访谈的形式进行了调查。
钟朝阳:《论传闻法则的局限性》,《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构建的观点,详细内容参见:李伟:《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几点建议——基于人权保护原则》,《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白冬:《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的目标模式》,《刑事法评论》2006年第2期。
卞建林、刘玫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7页。
前引
纪格非:《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借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思——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69条为背景的研究》,《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
G.Michael Fenner,The Residual Exception to the Hearsay Rule:the Complete Treatment,33 Creighton L.Rev.,265,303(2000).
Myrna S.Raeder,Commentary:A Response to Professor Swift,76 Minn.L.Rev.,507,514-516(1992).
转引自前引
前引
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规定:“相关证据”是指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第402条规定相关证据一般具有可采性,不相关的证据不可采;第403条规定:相关证据,如果具有不公正、混淆争议或误导的危险,或对其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累积证据的考虑,在实质上超过其证明价值时,亦可被排除,不予采用。
前引,第167页。
同上。
同上,第175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