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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

  

  首先,实现促使证人出庭、保证证人出庭率的目的。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并不能保证证人出庭,翻阅英美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找到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的条款,而是在程序法中有此规定。英美遵循了证据归证据,程序归程序的立法方法,传闻证据规则只是起到了促进证人出庭的作用。正如某学者所言:“对证人而言,出庭作证并不能给他带来直接的利益,而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与证人无直接的关系。因此,单纯依靠传闻排除规则并不能形成证人出庭的驱动利益,也不能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25]相关性规则认为,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都可以用来作为证据,但是相关性应该受到证明力的制约,对于容易引起危险、怀疑、混淆争议或过分拖延、浪费时间等的证据应予排除,如果对此情况当事人能找到出庭证人,迅速弥补上述危险、怀疑,可以采纳为证据。如此一来,相关性规则不但不会如传闻证据那样以机械先验分类将有相关性的证据排除在外,同样会在客观上促进证人出庭。


  

  其次,实现排除不可靠的证据,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目的。相关性规则本身能保证不具有相关的证据得到排除,传闻证据中的不可靠证据的说法更多的是考虑到政策性的因素,不可靠不等于没有相关性。对于没有相关性的证据则不会有可靠性,无论是根据相关性规则还是传闻证据规则,结果都是一样的。有相关性情况的,根据传闻证据不可靠的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对于有可能存在上述消极因素的几种情形的,法官可以根据法定条件排除,对于不可靠又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根据上述消极因素不能排除的,则法官根据综合案件情况,在分析其他证据基础上考虑是否排除。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相关性规则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目标的实现更切合实际。


  

  再次,实现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传闻证据规则将特定的情形以法律刚性规定形式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关性规则根据相关性与危险规则同样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同样不会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就这一点而言传闻证据规则与相关性规则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


  

  复次,实现完善程序公正,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质权的目的。传闻证据规则在保证程序正义、被告人对质权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需要深刻分析认识这一传闻证据功能。传闻证据规则有大量的例外情形,这些例外情形在案件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只看《联邦证据规则》807条的规定,这一条被称为剩余例外,又称为包罗万象的例外,理论上是一种没有限制的例外,法官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将无数的传闻纳入到证据中来。根据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意见:“我们希望剩余传闻例外的使用将会很罕见,只适用于例外情况。本委员会并不打算为审判法官创设一个广泛的许可,许其采纳规则803和804(b)规定的其他例外之一的传闻陈述。……”[26]“根据包罗万象的例外而提供的传闻证据中,有54%被采纳。如果仅仅考虑刑事案件,则有61%的包罗万象的传闻证据被采纳。……”[27]加上其他情况的例外,实务中到底有多少例外,恐怕这个数字是惊人的,那么在这些例外中被告人通过所谓的传闻证据规则还能保证其对质权吗?也许有人说我们引进之后的传闻证据没有那么多的例外,查阅论者的观点我们不难发现例外数量只是相对于英美国家少了一点,但例外中使用的术语没有英美国家那么精确,术语的模糊外加例外兜底条款的规定,最后的结局也会如上文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认为的那样:限制适用例外只是一厢情愿,例外的无限膨胀使得传闻证据保证被告人对质权的作用降到最低。就此而言,传闻证据规则对对质权保障作用并不比相关性规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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