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

  

  (三)未来诉讼制度预想的错位


  

  当今世界两大诉讼模式处于相互借鉴、融合过程中。按照主流的观点,我们隶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因素以弥补完善职权主义之不足,在理论上不成问题,在实践中也有类似的做法。但我们并不由此得出未来的诉讼制度应朝着当事人主义方向发展的结论。[22]“继续深化庭审改革”这一术语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不但频繁地出现在专家学者论文中,也时常出现在司法实务、立法实践中。这主要起因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借鉴吸收了某些当事人主义因素,但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并没有实现预想的结果,反而有更多的问题出现,因此才出现了上面的术语“要继续深化庭审改革”,继而“继续吸收借鉴英美当事人主义因素”似乎成了潜台词。实际上有很多论者也正是受此影响,加之受大气候的影响,向英美学习借鉴就成了理所当然。但我们必须持客观认真的态度认清这一问题:未来的诉讼法律制度将走向何方?一个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向哪一个方向发展不是由哪几个专家学者所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综合制度因素。在我国诉讼模式下的辩方,由于调查取证权的天然缺陷,其取证能力极为有限,辩方取证需经被取证人甚至控方的同意,在实践中,辩方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的比例亦极为微小。[23]考虑到民族性格特征,为刑事案件作证对国人而言本已难能,还需要其出庭接受质证无疑更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而辩方在此种社会背景下说服证人出庭当然难上加难。在缺乏取证能力和不平等武装的前提下引入传闻证据规则,其结果必然也是加剧辩方的弱势地位和控辩不平等的状况,挤压辩方的取证空间。[24]如此一来带有当事人主义烙印的传闻证据规则能够在我国起到应有作用吗?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式诉讼较成功地融合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大因素,这与其强烈的学习型民族性格有着重要的联系。在以官本位、结果正义、报应心理强为主导的我国民众心理中强行嫁接以己为本位、程序正义、预防心理等因素会适得其反,“秋菊打官司”型诉讼并非是一般民众的心理也是我们民族性格的表征。为此,当事人主义或者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法律制度的预想并不现实,以此构建带有根本性当事人主义因素的传闻证据规则也就失去了可行性。


  

  三、结论--变革与出路


  

  既然传闻证据规则不可行,庭审改革又势在必行,那又该如何面对改革?出路又在何方呢?笔者认为“条条道路通罗马”的格言同样适用于我们的司法改革。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之路、证据法发展历程,横看各国借鉴、吸收路径,我们不难发现没有一种制度天生就只有劣迹或优势,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或者局部不能适应。法律天生具有保守性,喜稳定,痛变革,修修补补是法律的内在本质,彻头彻尾、洗心革面那是革命的天性,我们再也不能拿着影响我们几代人的革命思维看待法律、司法改革。笔者认为可以从修改完善相关性规则来替代传闻证据规则的引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项事实要成为证据需要符合三个基本特征: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这里的关联性在英美国家又称为相关性。我国法律对相关性问题只是做了一个简单粗疏的规定,没有详细的说明,法官享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谈不上是一个完整的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是英美证据规则的基础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则属于排除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排除的证据并不意味着都没有相关性,更多的是出于其他的社会政策考虑,或者为了节省庭上时间,符合集中型诉讼模式,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指引法官对陪审团做出准确的指示而存在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现在的证据制度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性规则来实现替代传闻证据规则引进的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