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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

  

  (二)国情认知的错位


  

  持引进论观点[16]的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实的国情已经具备传闻证据规则生存需要的各种条件。“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构建传闻证据规则所消耗的司法资源”,这种认知准确吗?我们的综合国力真的能够强大到构建以奢侈为代价的传闻证据规则吗?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力逐步提高确实是一个现实,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是一个拥有10亿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农民离若干年前提出的小康生活还差距甚远,几个富裕村的出现并不能代表整个农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在贫困线上挣扎的农民也不在少数。相反,我们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社会阶层分化现象严重,广大农民、下岗工人等呈现普遍贫困化的趋势。大多数被追诉人正是来源于其中。[17]即使是在英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学者对以昂贵代价为基础的传闻证据规则提出了质疑。


  

  “……在这一平衡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因为排除传闻导致的不公正案例以及维系该规则所令人瞠目的成本问题。维系这一规则所带来的成本并不仅仅是其服务于正义所具有的因素,它还包括就这一规则进行诉辩所耗费的时间。当然不仅是当事人所承担的资源成本,因为在我们的制度中,实际上法院的所有成本--薪金、行政费用和资本费用--都是由公众所承担的。就像诉讼对当事人很昂贵一样,我们的制度也是由不计其数的公共财政支撑的。……不计其数的时间被用于传闻规则的讲授和写作,这些都是价格不菲的活动。在某些法学院,学生在证据课上要花半数时间来学习错综复杂的传闻规则……不计其数的学术资源被耗费在这个规则上了。像其他规则一样,也应当要求传闻规则降低其耗费,只有其在成本上具有正当性的情况下,才应当对之予以维持。”[18]


  

  该段论述可谓客观诚恳,就连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得不承认传闻证据规则是一件昂贵的奢侈晶,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作为支撑。它是对抗制模式下的产物,交叉询问制度是其发挥作用的内在有效工具,律师制度[19]的完善是其必要的辅助,所有这些,都需要紧跟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而予以完善。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做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律师调查取证需要得到被调查人甚至公安、检察机关的同意,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在审判阶段只能查阅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与证人名单。另外没有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交叉询问缺乏“争议点”明确的前提条件,加之法律援助制度不发达,所有这些都会限制传闻证据规则预期功能的发挥。


  

  引进论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水平也得到了长足的进展,尤其是程序正义理论得到了极大发展,诉讼程序的价值被广为传扬……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我国确立并贯彻传闻证据规则。”应当承认我们的法学研究与对程序正义的认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必须认识到所有这些都停留在法学学者、实务人员极其有限的范围之内,我们国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可能对此连一个肤浅的表面含义都没法了解,又该谈何“程序正义深入人心”?笔者对此作了一个小的调查,[20]在问及20个犯罪嫌疑、被告人及刑满释放人员中,只有1个人知道什么是程序正义,他们更多的是希望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及时、公正的结果。诚然学者应该承担起推动法律进步的任务,但也不能不顾大多数人的感受,发一顿感慨就想当然地推动了我国法律的发展。从实施传闻法则的技术准备而言,由于发源于英美法的传闻法则具有高度复杂和精密的内涵,历经数百年绵延至今,在庭审机制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积淀了深厚的诉讼文化,在传闻法则下其法官、检察官、律师具备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任何非英美法国家在引入文字性法则方面都不难,但要想移植其操作经验和诉讼文化,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21]这需要改变现在的法学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在激烈对抗中对传闻的感性、理性认识,培养他们的反应灵活能力,培养律师的对抗思维,培养法官在法庭上“无动于衷”的心态,所有这些到底有多大的可能?规则引进了,但根植于传闻规则内的诉讼精神欠缺所带来的危险,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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