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

  

  二、引进论者观点的反思


  

  借助司法改革的契机,诸多理论学者与实务人员研究了大量的国外证据理论、规则,并谏言引进相关规则,我们并不否认以英美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很多合理的因素,但对传闻证据规则不能轻言引进、移植,持引进观点的论者存在很多认知错位。


  

  (一)理论论据的错位


  

  宣誓、亲自到庭与接受交叉询问等是传闻证据规则保证陈述真实的条件。如有学者认为“……反传闻的另一个理由就是事实的直接陈述者未经宣誓,故不可采为证据。”[4]但该理由无法解释在没有宣誓的情况下,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情形。亲自到庭与接受交叉询问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适应,一般认为在此情况下不但能保证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还能从程序上保证被告人的对质权。如主流观点认为:“……对传闻证据无法交叉询问,无法甄别其真伪;……传闻证据大多经过二次以上的转述,误传的危险性大,不足以采信。”[5]但论者没有看到此条件赖以存在的对抗制本身存在的问题。首先对抗制存在的假设前提--每一方当事人都会有效地提出异议--并不完全为真。该前提要求对方当事人起码拥有支持诉讼的必要资源,而这需要以平等的财富为前提,很显然我国现阶段还无法实现财富均衡,且贫富差距较大。其次,对抗制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私人争端解决模式基础上,但现阶段“公法模式”处于上升地位,审判法官越来越成为不断发展着的复杂救济形式的创造者和管理者,这些救济形式对没有出庭的人们有着广泛的影响,并且要求法官持续不断地介入管理和执行。随着当事人结构的扩散,事实之争不再尖锐地出现在控辩双方的对质中,事实调查的范围和证据开示过程所能发掘的厚重的事实材料案卷,提出了大量的组织和同化问题。所有这些因素都迫使审判法官在指引、组织和促进诉讼方面发挥能动作用。正如埃布拉姆·蔡斯所言:“我们也许尚未达到大陆法系的调查型法官,但我们已经把传统仲裁者模式远远地抛在了后面。”[6]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审判的直接言词性,”[7]“从而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实现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8]其次,“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通过对证明力不高的证据材料过滤,促进事实真相的查明。”再次,“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防止非法取证。”[9]上述论者观点中,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是引进传闻证据规则的最根本动因,后续的几种功能可以看做是前者的衍生。论者在此颠倒了因果关系。传闻证据规则本身是竞技规则,是在证人出庭的前提下,实现交叉询问,保证被告人的对质权,以查明事实真相,解决纠纷。应该说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愿意作证是传闻证据规则建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不是相反。英美国家的证人能出庭作证是因为法律有对证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与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而不是因为传闻证据规则。


  

  英美国家将传闻证据规则看成是证据法体系的灵魂与核心:“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认为,没有传闻证据规则,就没有证据法,英美证据法就失去了富有魅力的特色。”[10]而大陆法系国家受法定证据制度影响,对证明力规则[11]怀有较强的反感情绪:“如果认为证据的证明力是裁决者依据其丰富经验决定的,那么建立在对证明力的事先否定判断之上的排除规则显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12]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德国建立了直接言词原则,该原则以规范法官的审理为核心,客观上起到了与传闻证据规则相同或相似的作用。有论者由此认为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具有同源性[13]或者一致性,但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差别是明显的。传闻证据规则是竞技规则、技术规则,而直接言词原则是规范审判法官审理程序的规则,即直接言词原则本质上属于程序规则。正如有学者所言:“反思证据规则在我国得以中兴的历史,我们不能不遗憾地得出结论:证据规则在我国受到重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附庸出现的。这种先天依附性,直接导致我国学者在设计证据规则的时候,自觉不自觉、或多或少地受到诉讼程序的影响。换言之,我国很多学者设计的证据规则则带有诉讼程序的色彩,似乎更像是庭审规则或诉讼规则。”[14]在我国传闻证据规则实际上也是随着庭审改革而出现的,甚至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诉讼制度最大的现实意义在于:如何抑制书面证言的恶性膨胀,如何促进证人作证,实现庭审对抗式程序的基本功能。”[15]以程序为论据理由来论证技术传闻规则,缺乏基本的论据与论点的对应,如此得出的结论说服力能有多大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