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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反思



——基于对规则本身与引进论者的考察

刘广三;庄乾龙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背景、生存环境、理论基础和发展进程都与英美国家司法环境有着特定的联系,我国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条件。引进论者在论证论据与对国情的认知、未来诉讼制度的预想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错位。在笔者看来,修改完善相关性规则不但能起到引进传闻证据规则预想的作用,同时还能避免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存在的缺陷与引进该规则后没有土壤适合其生存的局面出现。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反思
【全文】
  

  排除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重要证据规则之一,它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命题之上的:当陈述是由人们在法庭外作出时,在提出这些陈述以证明陈述所宣称的事项时,这些陈述不具有可采性。但在例外与豁免的情况下,传闻证据具有可采性。一般而言,传闻证据包括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上的传闻证据只包括言词证据,而广义上的传闻证据还包括书面传闻证据与行为传闻证据。本文认同一贯的观点,即从广义上理解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时间,人们对其优劣争议也从没有间断过。时值我国司法改革,《刑事诉讼法》修改再次提上日程。面对修订《刑事诉讼法》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的倾向,诸多学者、实务界人员呼吁引进传闻证据规则,认为引进传闻证据规则能从根本上解决很多问题。论者对传闻证据规则本身进行了较为深刻的阐述,并着力分析我国引进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对此,笔者持怀疑态度。基于对传闻证据规则本身与引进论者所持观点的一点反思,笔者就该规则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是否具有借鉴意义略陈己见。


  

  一、对传闻证据规则本身的反思


  

  传闻证据规则从产生到发展都有其独特的社会环境,也正是因其独有的环境赋予了传闻证据规则特有的含义,离开这些环境其是否还会有原来的意义,起到原来应有的作用,是令人怀疑的。从规则本身来讲,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值得反思。


  

  (一)对规则产生背景的反思


  

  英美传闻证据规则是随着陪审团诉讼方式的产生而出现的。最初的陪审团是知情陪审团,基本不需要其他证人的存在,陪审团按照自己的认知,从普通的感情出发对案件的事实做出裁决,这与当时的社会人口较少、人际关系紧密的现实相适应,最初陪审团人数众多也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增多,人际关系变得越来越松散,寻找案件的知情陪审团变得困难起来,大规模的陪审团也越来越少,陪审团在裁决案件时不得不借助其他知情人即证人,直至发展到不知情陪审团的出现。不知情陪审团的出现需要一定的理论作为支撑,于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人们论证了不知情陪审团的好处:陪审团成员只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不会出现先人为主的现象,并能站在中立的立场做出公正的裁决。也许是这个富有说服力的理由让我们淡忘了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转变的最初动因--寻找知情陪审团困难增加以至于不可能。直至今天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得出不知情陪审团做出的裁决就比知情陪审团做出的裁决公正的结论。从某种角度而言,知情陪审团做出的裁决可能会更公正。陪审团成员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误导。为降低陪审团被误导的可能性而通过立法制定了传闻证据规则,在审判时由法官做出指示以确保陪审团的公正裁决,因此传闻证据规则更多的是为不知情陪审团服务。我国不存在陪审团,从其发生原因来看传闻证据规则失去了最初依据。正如有学者所言:“在职业法官审理的模式下,法官凭借其专业知识与技能行使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判的职能,并无对其审理行为加以过多干涉的必要,否则反有影响法官自由裁量和心证之虞。在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我国同样由职业法官行使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判断,在这一前提下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缺乏引入的基本出发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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