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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附条件逮捕制度

  

  侦查机关于2009年9月17日将该案向萝北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科受理此案后,依法对4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代某、徐某拒绝承认抢劫车辆的犯罪事实,而是一口咬定是想将车开出去玩两天,之后再把车返还给宋某,侦查机关也没有查获作案工具菜刀。现有证据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等,该车价值人民币40000余元,属抢劫数额巨大,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的拘留即将期满,代某等人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提请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嫌疑人代某等人进行附条件逮捕,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对代某等4人预谋抢车、准备作案工具等情况进行补查,并要求提取作案工具菜刀。通过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证实4人事前经过预谋持刀抢车的犯罪事实,并查获了作案工具菜刀。


  

  基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和附条件逮捕的法律价值层面考虑及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试点工作实践,可以说,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都是应当肯定的。但既然存在争论,且试点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就应当认真审视对这一制度的质疑,确保这一制度合理、规范地运行,不偏离原意,并避免质疑论者所担心的侵害人权、以捕代侦、增加羁押率等现象发生,防止错捕、滥捕。


  

  三、完善现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对策


  

  (一)确立由公安机关启动的附条件逮捕模式


  

  公安机关认为某一案件符合附条件逮捕的标准时,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请附条件逮捕并另行用证明材料说明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未能取证的原因、先行羁押的必要性,列明拟补充侦查的事实和进一步收集、核实的证据,对继续补查取证的可行性予以论证,供检察机关审查是否作出先行批准逮捕的决定。需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提请附条件逮捕需用尽法律规定的刑事拘留期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如未依法将刑拘期限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不得启动附条件逮捕程序。理由是,公安机关本可以依法延长刑拘期限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在收集到充分证据、查实所有案情后再依法提请逮捕,却并未延长刑拘期限而在证据仍“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即提请附条件逮捕,无异于将自己的侦查义务转嫁于负责侦查监督的检察机关,实质上是一种不尽职的违法行为。至于公安机关提请附条件逮捕的法律文书是否需要与提请一般逮捕的案件有所区别,笔者认为可以从法律成本考虑再行斟酌,但至少应将提请附条件逮捕时的有关情况说明制作成规范的文书形式(如《提请审查附条件逮捕案件情况说明书》)并附卷,以表明系提请附条件逮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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