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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附条件逮捕制度

  

  二、附条件逮捕的具体运用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逮捕质量标准》和《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条件逮捕意见》)颁发后,各地检察机关开始试点附条件逮捕工作。其中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的试点工作取得相当大的成果,具有一定代表性。现试分析该县检察机关试点过程中的二个案例。


  

  案例一:2009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白某得知萝北县团结镇红星村村民王某着急用钱,欲出售大豆,便称能帮助王某高价出售大豆。次日,白某、王某等人一起到萝北县苇场粮库,白某谎称自己和粮库的人熟悉,用他的名字卖粮可以卖高价,骗取王某同意以白某的名义,向萝北县苇场粮库出售大豆14.5吨。后白某又称粮库没有钱,暂时取不了款,等卖粮款取到后再将钱给王某送去。2009年11月26日,白某到萝北县苇场粮库将王某出售大豆款53650元全部取走。王某多次打电话向白某催要,白某一再推脱拒绝返还,后白某潜逃。萝北县公安机关于2009年12月30日在山东省乐陵市将犯罪嫌疑人白某抓获。


  

  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30日将该案向萝北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办案人员讯问嫌疑人白某时,白某一直否认骗取王某卖粮款的事实。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冯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萝北县苇场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以及抓捕经过等,能够基本证实犯罪嫌疑人白某实施了骗取王某卖粮款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白某诈骗王某53650元钱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有潜逃的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白某拒不供述被骗赃款的去向,导致王某被骗款物没有被追回,如果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白某,白某有可能继续潜逃,给被害人王某造成严重的损失,不利于案件的办理。萝北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提请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嫌疑人白某附条件逮捕,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白某取到卖粮款后为何不归还王某,为何去山东及被骗钱款的去向。在公安机关补查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向公安机关了解补查情况。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通过补充侦查,证实白某骗取王某卖粮款后潜逃到山东省乐陵市,并用该款购买了一辆轿车。检察机关附条件逮捕为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案件赢得了时间,使案件真正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最后犯罪嫌疑人白某在强大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低头认罪。


  

  案例二:2009年8月10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等4人在鹤北林业局租乘被害人宋某驾驶的长安奔奔轿车去萝北县凤翔镇,在萝北县凤翔镇东菜村一田间路上,犯罪嫌疑人代某等4人持菜刀将该车抢走。次日晨,萝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名山镇路口发现被抢劫的车辆自西向东行驶,在堵截时该车翻入路边沟内,犯罪嫌疑人代某等4人弃车逃进路边玉米地内,萝北县公安局民警对玉米地实施包围并于当日中午12时将代某等4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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