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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附条件逮捕制度

刍议附条件逮捕制度


王臻;潘云龙


【摘要】附条件逮捕制度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现行的附条件逮捕做法尚存在一些问题,尽管试点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为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应由公安机关启动附条件逮捕模式,完善审查、决定、撤销逮捕的工作程序,严格限制附条件逮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完善错捕追责标准和机制。
【关键词】附条件逮捕;启动模式;程序;适用范围;错捕
【全文】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基于宽严相济的理念对当下检警关系及逮捕制度的反思和求变。在不断的摸索中,该项制度收到了日益明显的工作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附条件逮捕的内涵及争论


  

  附条件逮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也不是法律文件所明确规定的概念。它只是司法部门对“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的一种概括称谓。[1]目前,我国附条件逮捕制度最为明确、效力最高的规定为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逮捕质量标准》)第四条。[2]附条件逮捕是对证据有所欠缺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已基本构成犯罪、继续侦查有获取定罪所需证据的可能性、确有逮捕必要的三项条件时,经严格程序先行作出逮捕决定,并跟踪审查案件的补充取证情况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适时决定应否撤销原逮捕决定的审查逮捕工作形式。


  

  对于附条件逮捕制度,一直存在不少争论,其焦点最终集中在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上。否定论者认为,附条件逮捕直接冲击了我国的法治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第60条所规定的三个不可偏废的逮捕条件,是有关部门通过自我授权的方式,任意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以捕代侦”之嫌,使逮捕完全沦为破案的需要。[3]在司法实践中,附条件逮捕做法也存在着其启动模式是以假设公安在捕后可以查清事实、补查到证据为前提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适用案件范围上有过宽的倾向,导致高批捕率,有违建立该制度的初衷;对该做法的审查、决定及撤销程序也很不完善。肯定论者认为:(1)附条件逮捕是对逮捕条件的法律回归。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了重大修改,将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放宽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提出附条件逮捕制度,并未突破《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条件的界限,而是对以往过严把握逮捕条件的纠偏,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归。[4](2)附条件逮捕符合诉讼进程的要求,其实质是法定逮捕标准的分层次适用,而非降低逮捕标准。[5]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和要求,诉讼的推进本来就是一个层层过滤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要求,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的标准具有逐级推进的层次性。[6](3)附条件逮捕是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统一。在当前刑事犯罪高发,维稳工作艰巨的背景下,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无疑有助于贯彻执行“严打”方针。而附条件逮捕的适用对象是重特大犯罪嫌疑人,实行前提是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均已达到逮捕的条件,按照以往的批捕标准,也应对其实行逮捕措施,因此与人权保障也并行不悖。[7](4)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有助于强化侦查监督,理顺检警关系。它将事前引导侦查和事后定期审查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克服了侦查监督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形成了一种动态监督模式。[8](5)适用附条件逮捕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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