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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勿容置疑,侦查活动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前提及保证,它是为实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服务的。但是我们说,这种服务并不意味着侦查学处于从属的地位,因为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已客观上使其成为法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它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间是一种互为借鉴、互为利用、互为促进的关系,并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学的完整体系。


  

  顺便提及,笔者以前也认为侦查学是公安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反复分析和推敲起来,似有不妥。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如果将侦查学视为公安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就必然得出一个逻辑结论——侦查学是公安机关独有的部门性知识体系,而这又显然与实际不相符合。在我国,除公安机关以外,还有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部门拥有侦查权,凡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都可以使用侦查学来指导自己的侦查活动,为其行使的侦查权服务。如果确认侦查学是公安学的组成部分,无异于是确认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不需要侦查学的理论指导,而这明显是一个重大的矛盾。


  

  至于侦查学是边缘性学科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什么是边缘学科?边缘学科是指一门学科或几门学科向另一门学科渗透,达到交融程度而形成的中性学科。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已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我们不能因为一门学科利用了某些其他学科的技术和知识,就认为这门学科成了边缘学科。正如医学借用了许多物理学、化学和生理学原理,而并不影响它作为独立学科存在或社会学利用了逻辑学、统计学的手段,也没有人说它是边缘科学一样,侦查学在研究上借助了某些物理学、化学、生理学、逻辑学和统计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也绝不会妨碍它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总之,随着现代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而我们不能由此断言那些相互渗透的学科都变成了边缘学科。


【作者简介】
瞿丰,单位为湖北警官学院。
【注释】参见程小白:《试论刑事侦察学的研究对象》,载《刑侦研究》1986年第1期。
本观点由笔者在1987年中南地区刑侦研讨会上提出,后来笔者将此次刑侦研讨会上的发言稿整理成文发表在《刑侦研究》1988年第3期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公安警察院校的教材,包括全国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基本上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只不过是在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个“发展研究”部分。
参见张远湟:《刑事侦查学学科性质新探》,载邹明理主编:《侦查理论与实践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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