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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任用机制:基于理念的初步评析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由中国法官任用的中国图景甚至可以说中国问题:一个二律背反式的悖论--在当下我们在努力让法官更加专业化、职业化从而实现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时,却选择了一条非国际化的、离国际通行做法更远的本土化方法与进路--内容与形式之间出现了背离。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在笔者看来,法官的任用标准的国际化可从中国人的实用主义上加以解释。韦伯在论述中西社会理性之异时曾指出,东方社会奉行实质理性,关注结果。这似乎也体现在法官任用标准方面。由于法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更多地涉及到的是纯粹的司法技术与技艺,这在内容上与我国官方传统所强调的“又红又专”其实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并不冲突,甚至还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又红又专”要求的一个很好注脚;但任用程序的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如同达玛斯卡所言,司法的权力结构更受政治结构的影响。作为国家选拔司法官员的方法,采取何种形式来搭建法官任用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不但取决于国家权力的运作模式,而且更受制于司法与权力、司法与政治的具体关系--因为法院在一国政治结构体系和权力配置架构中的位置与功能,影响了官方以何种眼光与态度来看待法院的作用,决定了法院会被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构建--法官的选任方式即是其中重要一环。换言之,法官任用程序改革虽然表面上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但这个形式却直接而深刻地影响到既有政治权力格局的配置,基于中国治理方式主要表现在针对社会的实际运作方面,而在权力自身的、固有的结构及相应的内部治理模式改变有限的基本性约束条件下,变化谈何容易!首先,当下中国社会生活所处的宏观背景没有发生改变,党的领导仍然是一切工作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任用都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机制;其次,中国语境下司法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法院作为“政法机关”仍然被牢牢定位于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地位,是负责落实执政党在司法领域各种决策的执行部门,司法对政治服从一如既往;再者,出于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之间竞争的需要,为避免在西方的影响力中陷入被动,中国开始按照自己的方式来推进民主政治与法治现代化,有意呈现一些与所谓国际标准不同的样貌,以体现自身特点。凡此种种,皆决定了我们在法官任用程序这一具有“政治正确”深远意义的问题上必然会推崇“本土化”,而对“国际化”敬而远之。


  

  必须指出的是,任用标准提升的国际化趋势与任用程序本土化的这种悖反现象,专注司法的专门技艺与统摄司法的政治理念之间的差异,已经给中国司法实践活动制造了某种张力,引发了一定的矛盾与问题。比如,符合职业化标准的法官更适宜通过职业化的程序选拔而来--只有专业性的程序才能保证专业性的结果,这是法治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建设出一支高水平法官群体的基本规律。而政治性的任用程序可能会影响专业性标准的贯彻,从而导致两者间的紧张关系。任用越是专业化与职业化,则可能意味着对程序的内在独立性要求越来越强,这样一种逻辑暗涵着要求程序摆脱外在因素对程序本身施加的影响力,并最终导致相关者的“司法独立”观念兴起或强化。


  

  显然,这种情况不可能被彻底消除,因为它本身就发端于这种二律悖反的实践之中。对由此引发的问题,按照司法理念选拔出来的职业法官按照专业化的认知对案件进行审理,潜意识中很可能完全会按照职业法律家的思路做出裁判,而“技术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差异在一些场合下就会使职业法官基于职业标准做出的司法判决,与政治机构所期望的结果不相一致,从而导致司法与政治的紧张关系,政治领导人或许会产生司法脱离其掌控的危机感。自2006年以来,全国司法机关中广泛掀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而有意淡化西式“现代法治理念”,并再次强调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地位,与前述这种紧张关系便不无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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