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末,当我国法院系统为解决“执行难”而展开大会战之际,英国开始有条不紊地进行了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其相关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鉴,兹作简要的介绍。
(一)英国新强制执行法的形成
英国司法大臣办公厅(2003年改名为宪法事务部,2007年改名为司法部)从1998年起推出了一系列关于执行体制和执行程序的咨询报告,开始在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对执行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此次执行体制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8年4月到2000年7月,主要任务是对原来的执行方式的效率、效力和公众的接受程度进行全面的评审;第二阶段的改革从2000年7月至2002年11月,主要对原来的执行机构设置和执行体制进行全面的评审;第三阶段的改革是在总结5年的广泛咨询、法律学者的研究报告及司法大臣办公厅专家组的报告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的。洋洋洒洒的众多评审报告凝聚了英国许多法律专家、律师、法官的心血,也吸引了社会公众的热情参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执行官与执达员之间,各种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使改革过程中对各种建议的争论非常激烈。事实上,英国执行体制改革的真正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能为每一个利益团体中的多数人接受的新执行体制。[5]经过反复的咨询和论证,英国新的强制执行法初步形成。
(二)英国新强制执行体制的重大变革
英国新强制执行体制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第一,统一执行程序的规则和管理。第二,在实现债权人利益和保护确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双重价值目标之间寻求平衡。第三,建立更好的信息收集体制。多数人赞成拓宽信息收集的来源,但也有人担心拓宽信息收集的来源可能危及债务人的隐私和人权保护。经过仔细的权衡,新规则有限制地拓宽收集信息的来源,把银行、住宅建筑互助会、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局等若干公共系统的信息纳入收集的范围,并对这些信息的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第四,法院职能的转变。按照原来的执行体制,债权人完全控制着执行程序,他们收集必要的信息,决定申请哪一种执行令,法院只是被动地进行债权人选定的执行程序而已。在新规则的框架下,债权人仍然保留选择某一种执行方式的权利,但选定之后的程序则由法院自动操作。这一变革为个人债权人提供了方便,更重要的是它将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
(三)强制执行的配套制度
1.信息收集制度
经过反复论证,专家组确认传统的从债务人那里获取信息的模式仍应该是债权人及法院收集信息的主要途径,因为没有人比债务人更清楚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因此,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强化债务人提供信息的激励机制,使口头询问程序的设置更加合理。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裁定”(ordertoattendcourt),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将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或者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作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将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法官可以对债务人签发拘留令。在签发拘留令的同时,法官还会给债务人一个改过的机会,即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确定的时间出庭并遵守原来出庭裁定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该拘留令可以缓期执行。上述措施有助于向逃避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人施加压力。债务人为避免被法庭传唤及被迫披露财务状况,往往立即履行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或提出分期偿还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