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4月举行的“纪念民事诉讼法颁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有代表提出,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应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大的环境来看,我国近年两次“修宪”及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此外,现行民事诉讼法与近年来我国新加入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也有不协调之处。2.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触及民事诉讼中的诸多原则和制度。事实上,各地法院在改革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现行民诉法,出现了许多冲突,造成了司法中一定程度的混乱,有必要对民诉法进行修改,以保障改革的依法有序进行。3.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和深远影响,民诉法应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4.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与诉讼制度的不协调,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民诉法以确保二者的衔接,促进ADR制度的发展。5.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太多,过于庞杂,有必要通过民诉法的修改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2][3]在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其五年立法计划。2007年6月24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不过,该修正案却仅局限于对民事诉讼法局部的修改和变动,这与学界长期呼吁的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思路相去甚远,因此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江伟教授与孙邦清博士合作发表的《期待民事诉讼法全面系统修改》一文就是其中一篇较有代表性的文章。[4]
笔者认为,法律修订应有整体规划,就民诉法修订这个问题而言,笔者设想中的整体规划由两大环节组成:首先,民事诉讼法应当进行全面修改而不是目前的局部调整。关于这个问题,很多学者已有精辟的论述。其次,应当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在2003年将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列入其立法规划,但现在却突然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中提出执行程序的修正案,而且不说明原立法规划是否取消或变更,难免使人对立法机关的意图产生困惑。解决“执行难”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应当有整体的立法规划。我们应当慎重对待执行程序的局部修正与整体改革之间的关系问题,不能期望此次修正案草案对执行程序所作的一些局部修正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执行难”问题。为此,可以将此次局部修订看作是为今后整体改革所做的准备,通过这次实验性的探索获取一些有益的经验,为将来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提供借鉴。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在对执行程序进行局部修正的同时,公布对强制执行制度进行改革的整体方案,包括立法方式、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便使法院和当事人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