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局部修正与整体改革
——兼论司法改革的整体性
齐树洁
【摘要】治理“执行难”应有整体思路,需要通盘考虑
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与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法律的局部修订应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相互协调,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用法律的形式将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同时也为将来进一步的改革提供宏观思路和整体规划,使立法与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关键词】强制执行法;
民事诉讼法;法律修订;司法改革
【全文】
2007年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经过多年的酝酿之后,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胜明副主任对修正案的说明,近年来,对于“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人民群众的反映强烈,修改条件比较成熟。因此,这次修改的内容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本文仅就其中有关执行程序的修改略抒己见,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治理“执行难”应有整体思路
“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院工作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之一。从1999年中共中央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这一不寻常的举动可以看出,“执行难”是一个单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物难动的问题相当普遍。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交易信用的缺乏和司法权威的不足,也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面对各种复杂的关系,法院力不从心,不堪重负,甚至难以独善其身。从根源上看,“执行难”问题与中国社会处于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社会诚信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社会诚信的缺失使人与人之间相互合作的机制遭受破坏,社会存在很大的信任危机,不仅陌生人之间缺乏信任,而且熟人中的信任也日益丧失。有学者指出,重建高度信任的社会,应当从有效保护私有产权、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法制建设、培育中介机构、提高教育水平、复兴中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1]“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取决于通过上述手段实现社会信任的恢复,另一方面有赖于在重新认识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关系、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等观念性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执行制度进行改革,制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强制执行法。
我国目前未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有关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体例采用“审执合一”的模式,即将强制执行法并入民事诉讼法中,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从而使民事诉讼法成为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混合式法律。而无论是从理论上看,或是从实践上看,这种立法体例都不是一种最佳的选择。在立法体例上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将民事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已属必要和可能。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