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进行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认识到目前日本的法律职业者的人数太少,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故增加法律职业者的人数是进行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但应当以不明显降低法律职业者的素质为前提条件。增加法律职业者的手段之一,是提高每年司法考试合格者的比例。鉴于我国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实,也鉴于我国法律职业化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同时考虑到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我国的法律教育的水平,有学者提出:“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平均通过率在70%-80%。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逐步充实到我国急需专门法律人才的法律工作岗位上去;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国高等法律教育获得一个优化调整的机会,通过其学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及其通过率的情况,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现在数量与规模大、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可望逐步得到以法律教育质量为核心标准的优胜劣汰机制的改善,从而逐渐步入良性发展轨道。”[13]上述的部分观点是成立的。在笔者看来,这种通过率的提升,应该是建立在本文所主张的司法考试同质化分离的基础上的,而且这种通过率只能是针对第一次司法考试,而由于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以从事律师职业,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50%左右,[14]来确定我国第一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三)提升法律职业考试报名资格
现代法治国家需要有一个合格的职业法律人群体,这个群体的形成与否直接影响到法治程度的高低,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法律职业群体的塑造。从应然的角度上来说,法律职业群体必然是由精通法律知识甚至法律操作技术、领悟法律精神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其价值取向的人所组成。通过法律专业化训练所带来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价值准则、行为方式和职业技能,乃至共同的法言法语,对于促成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无疑具有根基性作用。
由此可见,“没有经过专业化训练的人员大量涌入法律职业,对于中国刚刚起步的法律职业化改革,起到的作用决非是锦上添花”。[15]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均对考生的报名条件作了学历上的要求,日、韩等国允许所有公民参加考试的做法是属于例外的。而日本的司法考试则分为两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可免第一试,而其他人参加第一试的,则并无学历上的要求;[16]韩国的司法考试也对考生的学历没有要求,但分别于2004年、2006年要求考生须具有一定的TOELF考试成绩及大学法学学分。[17]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法国均要求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必须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法国的律师甚至必须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而英美国家则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三位一体的司法考试制度,美国的律师首先必须是毕业于全美律协认定的185家法学院的学生,[18]而英国的高级律师则必须进入四大律师学院学习。我国清末、民国以来各政权实行的司法考试也均要求考生应接受法律专业的系统训练。[19]
我国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的规定分别见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律师法》之中,可以分为报考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两个部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第4项规定的学历与专业条件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是“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此外,适用上述条件有困难的地方,经审核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部分地区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同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对司法考试考生的消极条件也作了明确规定。笔者以为,“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条件限制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尤其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无从考量。大学的法学教育背景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获取,更重要的是法律职业人所要具备的支撑其法学信念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甚至是法律正义观的养成都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脱离法学教育校园环境下所无法获取的。因此,在当前,应提升司法考试参考人员的资格标准,即具有大学法学本科文凭,或者具有大学非法学本科文凭并取得大学法学本科段教育的48学分以上的人才能参加司法考试。[20]唯有如此,才能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报名条件落到实处,并且满足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人的遴选目的。提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报考条件也是提高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率而不会降低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前提条件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