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在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具备某些条件、精通专业部门法的人员如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从事相关法学专业教学、研究的人员,应实行特许准入制度,即允许他们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因为现在的法律分工已经非常精细,在大学校园里,也可能是科研机构,有这样相当一批从事某种部门法专业研究的群体,在他们自己的这个专业领域内,他们有着非常深的造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们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肯定比他所生活的区域内很多取得司法考试(律师考试)资格的人要更专业,也就是说,在这个专业领域内这个特殊专业群体的总体水平要相对较高,但是,他们却因为未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没有办法更好地为社会需求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11]例如,对民商法律研究非常细腻的人未必对刑法、行政法的研究也很深入。但是,在民商法律领域内,他为当事人提供很好的法律服务是可以被期待的。而作为当事人,也需要这些更专业的人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服务。况且,在偏重于检验记忆性思维的司法考试中,就考生群体而言,制度对参与者利益的分配缺乏基本的均衡性,让那些已经精通特定法律知识的专业群体——他们往往年龄都偏大——再去参加司法考试也显得不公正和没有必要。
对当事人而言,当他们遇到某种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冲突时,他们也更需要水平更高的人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就他们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被他们所期待。当事人现在往往就是因为不懂得法律,所以他会盖然地认为所有的律师都可以;而稍微懂点儿法律皮毛的当事人则会到处打听哪一个律师水平高——其实,这里的“水平好”或者“水平高”就是指他所遇到的那个部门法方面的水平高低。
而法官、检察官职业则不同,该职业的群体手中掌握了国家赋予他们的司法权,当事人是没有选择的可能性的——除非是符合回避条件的消极选择,社会公众对他们的职业角色要求会更高,因此,对这个职业群体必须进行更多限制或者说是更严格的选拔。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群体中,如果要从事法官或者检察官职业必须要设置第二次考试,即通过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尊重,而不是现在靠他们手中掌握了国家的司法权来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增设第二次考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更加有利于提示民众对这个职业群体的信任度和认同感。此外,司法考试只是一种资格的认证。作为从事律师职业和法官、检察官乃至公证员的社会角色的认同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作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公证员的社会角色是与公务员相联系的。他们一旦获得公务员资格,其生活来源就有了国家的保障,同时也因其掌握国家的司法权而使其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因此,对于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和律师的遴选不能依照相同的标准。
(二)提高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率
基于对司法考试同质化分离的考虑,笔者认为,应提高第一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此基础上,对于那些要想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人,要求他们应具有一定司法实践工作年限并通过相应的职业道德、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例如,这个时间段可以是3年)才能参加法官、检察官的选拔考试。我们不能对司法考试的期望过高,也没有必要把司法改革中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过分倚重于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和我国现存众多的其他考试一样,仅仅是一种考试,没有必要把它神圣化。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已经为上述论点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据统计,到2005年底,中国内地在教育部登记的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已超过400所,更重要的是,从态势上看,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法学教育扩张性发展的过程似乎还没有结束,正在向法学的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和博士生)教育上扩展——2004年,新增了6所法律院校可以招收法律硕士,使这一数目增加到45所;依据两年一次的硕士点和博士点评审计划,2005年中国内地再次增设了一批法学硕士点和博士点的授予单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