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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同质化质疑

  

  (二)造就司法考试培训市场的发达


  

  基于上文的分析,由于法学教育内容的缺失——以司法考试为参照——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修补,因此,司法考试的参考人员在司法考试的杠杆调节下开始寻求新的途径。司法考试给意欲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然而现实恰恰相反,在泛化的公平观念之下,司法考试实际上成了许多人转换职业或寻求就业的机会。在这些考生“走捷径”心理的巨大需求和刺激之下,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强化班四处泛滥,法学日益被塑造成为一种“快餐文化”。甚至有些实务部门为了关心自己的群体,主动与培训机构联系,为其办班辅导。在这种喧嚣浮躁的背后,隐藏的是巨大的利益失衡,而这种失衡是我们司法考试的设计者始料未及的:一方面,正统的法学教育越来越被人们斥为“脱离实际”、“没有用”的教育;另一方面,各种“快餐式”的法律教育迅速地占领了许多本应属于正统法学教育的领地。[6]这种“四年”(大学法学本科学习)不如“两三个月”的法学学习直接带来的恶果是“法学简单”的民众反应。与此相对应的是,庞大的司法考试辅导市场在中国大地上开始风起云涌,打着各种旗号的各种培训班,鱼龙混杂,充斥着中国法学教育。


  

  那么,司法考试参加者的法学知识和运用能力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存在脱节现象,不利于司法考试参加者通过司法考试;另一方面,当前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过分注重对考生应试能力的培养,这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选拔具备较强法律运用能力和较高法律素养的职业化甚至精英化的法律人才——相去甚远。鉴于此,有学者提出以下两套解决方案。一是借鉴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的设立法科大学院的方案,在有关法律院校中设立一个与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教育专门机构。二是将现在推行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法律硕士培养的目的性应当比现在更明确,针对性更强,所招收的生源也应适当发生变化,课程内容的设置、知识教授的方法等也应当发生相应的变革。[7]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并不适合,增设机构不仅增加法学的教育成本,而且也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教育资源的重复和浪费;对于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改造或许会适应于下文笔者所论述的非法学专业参考人员,为他们提供从事法律职业的途径和平台。因此,笔者认为,承担上述任务的主体仍然应当是大学。我们的大学法学院包括专门性政法大学的学生并没有利用好大学“四年”时间,大学时间浪费现象非常严重,因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不像理工科学生有很多作业和试验要做,因此,自修教室和图书馆鲜有学生光顾。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都非常强的学科,大学在传授专业法律知识的同时——这些知识应该在大学一、二年级完成,还应注重探索精神和创造性的思考能力的培养,因此,大量的阅读是必须的。在大学三、四年级则应着重培养学生根据法律具体解决现实问题所必需的法律分析能力和辩论能力,包括对社会各种问题的洞察力和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和伦理观。而司法考试的内容也应当是上述的内容,这样既实现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协调,又能够有效实现两者的目的。


  

  三、我们应该怎么做


  

  (一)  司法考试同质化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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