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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同质化质疑

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同质化质疑


李翔


【摘要】我国目前采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方式来提升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法律素质。但是这种法律职业资格同质化之路只能是过渡性的。司法官与律师资格必须进行二次分离,目的是通过提升司法官的“法律素养”来提升民众对该职业群体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以实现其“职业化”之路,而不是现在依靠国家赋予他们的“司法权”来确立其“权威”地位。
【关键词】法律职业;同质化;司法考试
【全文】
  

  一、缘起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两个修正案。同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律师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出台被称为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1]其内容分别要求,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同年12月司法部也发出通知要求,公证人员也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录用,司法部也不再组织全国性的公证员资格考试,这表明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首次确定。2002年3月30日、31日举行了第一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迄今为止,司法考试已经举办了5届。我国从1986年起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到2000年已有150多万人次参加了此项考试,其中12万人取得了律师资格。1995年以前,中国没有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于1995年、1997年、1999年进行了3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4次,大约有7万人取得了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以培养一批具有共同法律素养、共同法律信仰和共同职业道德感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其价值目标,从而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司法权威提供基础性的保障,也是法律职业精英化之路的制度性保障。法律职业资格的同质化在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维护法制的统一性等方面起到相当的作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举办,意味着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走上同质化之路,同时,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比较低,因此,司法考试甚至被冠以“天下第一考”之誉。有的学者直接指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重要意义在于促进法官职业化和法官阶层的产生……”。[2]应该说,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执业者——尤其是法官、检察官设置了更高的门槛,在客观上为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司法考试实行5年来,其积极意义是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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