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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诉讼中的案例指导问题

  

  三、公益诉讼案例的选择和发布


  

  根据当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应当选择那些急需公益诉讼介入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行使国家公权力,建设公共设施,提供公共福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任何对国有资产的侵害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目前,国有资产流失触目惊心,将这类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而且,一些地方的做法也是值得提倡的。比如,山西省的国有企业乡宁县煤运公司在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债务之后,怠于行使对被保证人的追偿权,检察院为追回国有财产而提起诉讼[3]。


  

  2.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案件。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等公害案件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此类案件与公民的权利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环境污染呈上升趋势,生态破坏加剧,环境安全保护迫在眉睫。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使得法院对受害者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资格产生怀疑。同时,受害者以个体微薄之力来对抗具有强大经济基础的法人,往往无力也无法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在动、植物等资源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案件中,甚至找不到明确的受害人来对抗破坏者的行为。因此,将这类案件列入公益诉讼范围实乃中国环境安全的迫切需要。


  

  3.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目前,在中国的部分领域内仍然存在政策性价格垄断行为。为获取巨额垄断利润而居高不下的服务价格,混乱、随意的收费机制,服务过程中的官僚、蛮横作风,常常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消费者通过向消费者组织举报,而由消费者组织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将会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4.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地区封锁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以及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有一定合理性,但对上级政府而言,无论是从信息反馈的及时有效性,还是从其断然采取措施、依法实施救济的内在动因来看,都不足以承担法律所赋予的使命,而由相关的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来提起诉讼则更为合适。


  

  当然,除上述情况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于前述几种类型的案件,如果某一案例符合典型性、指导性和宣传性特征,就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收集、审核、提请讨论并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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