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股东知情权指的是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该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些规定为有限公司股东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思路。相对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以及公司的相应义务规定得较为全面、具体,一方面增加了范围,另一方面增加了实现手段,增强了知情权纠纷的可诉性。但是,公司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尚存若干不足,致使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对相关问题难以进行界定。
二、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股东提起查阅要求,其要求只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应该提供条件供股东查阅、复制这些材料。
公司的会计账簿作为对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对公司经济状况的真实反映。由于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反映更加深入,可能会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允许股东随意查阅就可能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保护弱势股东利益的同时,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持谨慎态度,虽然规定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进行司法保护,却设置了前置程序,即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