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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得缸”商标谐音“郭德纲”之法律分析

  

  附带指出,从著作权的角度看,由于“非著名相声演员”和“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我是郭德纲”之类的自我介绍和推广语言难以构成作品,未必具有独创性,比如“非著名”未必是郭第一次使用,“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姑娘”类的模仿也早就存在,因此,不宜仅仅依据广告中“非著名”和“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词句的存在,就认为此广告作品侵犯了郭德纲先生的相声作品之著作权。


  

  三、“锅得缸”现象与《商标法


  

  “锅得缸”注册商标在商标法角度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条文:《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中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锅得缸”白酒商标是经营者自己创立设计的,不存在扩大宣传的问题,因此“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难以成立,那么,“锅得缸”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比较容易界定的是以下四种行为:其一是将公认的负面人物(机构、事物、事件)的名称直接或近形、谐音改造后作为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中,导致在道德风尚和社会公益等方面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如注册“西门庆”、“一液情”、“包二奶”;其二是将公认的正面知名人士或知名机构、事物、事件名称直接或近形、谐音改造后用于不雅的商品或服务,如注册“雪村”、“中央抬”用于安全套;其三是近形、谐音改造后的商标本身具有明显的负面意义,因而明显有损于正面知名人士的声誉;其四,近形、谐音改造后的商标用于与知名人士有密切联系的商品或服务行业,极容易使普通公众误认和混淆其与与知名人士具有密切联系,而该知名人士又未授权同意的。


  

  至于将公认的正面知名人士(除国家级有重要政治和公益影响的著名人士)姓名近形、谐音改造后,所改造的商标名称具有褒义或中性意义,无损于原知名人士的名誉,且用于正面或中性商品和服务,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且与所从事的商品、服务比较贴切,尤其是又用于与原知名人士所从事行业不相关的领域,在名人的“商品化权”、“知名权”或“角色促销权”等未规定的条件下,很难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泻停封”牌止泻药和“留得华”牌日化用品注册成功,就是证明。同理,郭德纲是公认的比较正面的知名人物,“锅得缸”商标谐音模仿后本身没有贬义,除了让人觉得搞笑、有趣外不至于贬损郭德纲的名誉(从声誉与名气分离的角度看,可能使郭德纲名气更大了);且用于中性的商品服务,有实际的商品相联系,“锅得缸”名称用于白酒基本匹配;“锅得缸”商标用于与郭德纲相声不相关的领域,一般不至于导致误认或混淆,即,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中规定的“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关。实际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是针对转让商标而制定的规则,并不适用于商标注册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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