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权流转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价值的支配
债权流转说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和出租一样,是设定债权的流转方式”;[6]“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一种直接经营土地的权利(如农地经营权),同时使农地经营权自由流动,便可实现土地直接利用权的商品化”,[7]109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质是农户保留承包权,仅以经营权入股。“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在民法物权改革思路中对交换价值的支配转换到对使用价值的支配”,[8]使入股农民在保留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仅以支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价值的债权性土地使用权入股。
持此说或反对物权流转说的主要理由是:(1)避免农民失地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7条,曾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进行股份制经营。但考虑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涉及到入股成立的公司破产后,农户可能失去承包经营的土地,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不做规定”。[9]“更何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土地在农民生活保障方面仍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7]109(2)让农民名正言顺地享有入股土地的增值收益。以支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价值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社员(原承包农户)的财产而不是合作社法人的独立财产。因此,农地入股的社员不仅是农地增值收益的当然权利人,而且还有权请求适时调高出资额、提高盈余分配比例”,[8]由此可以给予以土地入股的农民倾斜性保护,促进农民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的最大化和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3)可以促进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自愿选择。在皖北调研时,镇政府官员曾告诉笔者:“农民特别是50岁以上的长者对土地有着特殊的深厚情感,他们宁愿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100年,也不愿意转让或者被征用”。所以,以支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价值的债权性使用权入股,比支配交换价值的物权性使用权入股,更能维系农民与土地的情感,更容易获得农民的支持,从而减少改革的阻力。
(三)对物权流转说与债权流转说的评析
物权流转说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权属性,主张彻底物权化。尽管物权流转说的主张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并非视而不见,但是其开出的三个“药方”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或和谐社会的构建疗效甚微。“药方”一,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弥合农民入股的失地风险。“药方”二,“应参照转让条件设定以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条件,要求入股农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固定的非农收入来源”。[5]但问题是,如果等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或者等到农户有稳定的非农收入再允许土地入股,岂不坐失良机,不能最大程度地增加农民收入,而贻误改革进程?“药方”三,“由出资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予以购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愿意或无力购回的,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购回”。[10]如此一来,且不问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额购回,还是以购回时的市场价值购回,恐怕最大的缺陷恰恰是无力购回的贫困户面临更大的失地风险,难免“雪上加霜”,无助于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法是客观反映不同利益并协调利益冲突的工具。然而,物权流转说在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却顾此失彼,缺乏对现实的解释力和指导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