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法律性质探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法律性质探析


高海


【摘要】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尚存物权流转说和债权流转说的争议。由于物权流转说无法保证入股农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权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最大化,实践中大多数规范性文件以债权流转说为立法基础。但是,债权流转说却面临着法人财产独立、虚假出资等传统商法理论的诘问。因此,需要对债权流转说进行修正和补充,即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额不计入合作社出资总额,仅计作分享利润和净资产、承担损失的依据”。这样不仅可以协调物权流转说与债权流转说的冲突,为农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奠定基础,而且还有助于正确认识合作社的产权性质,丰富并完善合作社社员的责任形态。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性质;产权性质;保证责任
【全文】
  

  法律性质的准确定位是具体法律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从互动发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双重维度梳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之争议与迷失,并给予合理的定位,必要的修正、补充和解析,不仅可以为克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立法迷失和制度缺陷“对症下药”,而且可以为正确理解合作社的产权性质、完善合作社的责任形态“问诊把脉”。


  

  一、土地入股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主要学术观点的检索


  

  (一)物权流转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的支配


  

  物权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转让、互换、抵押一样,为发生物权变动后果的流转”,[1]“对于作为人社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在入社后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就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而由合作社享有土地使用权”[2]128“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其实质便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项用益物权实际上被让渡给了公司,成为公司可以占有、支配和收益的财产权利”。[3]股份化的本质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的支配,入股使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承包人转移给公司或合作社,成为法人的独立财产和责任财产。


  

  持此说或反对债权流转说的理由主要有:(1)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无论以何种形式出资,其财产权必须转移到公司名下,使公司对这些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其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所有权,而股东则只能享有对其相应出资或股份的股权。”[4]即只有出资的财产发生物权变动,合作社法人才能取得独立于出资人的有处分权的法人财产,并以此作为责任财产或破产财产独立承担责任。(2)避免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公司的,出资入股的标的必须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绝对权,并且必须实际转移相应的物权,以实物财产租赁的形式入股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则构成虚假出资”。[5]即使入股时将出资财产转移给企业法人不构成虚假出资,而企业法人终止或合作社社员退社时取回入股的土地,又不能以其他财产承担合作社的亏损,也必然构成抽逃出资。(3)维护物权的支配性。物权是支配性权利,既然《物权法》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就应当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方式自由处分;否则,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否定或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