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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

  

  对于一个敢于严格要求学生而且能够将之执行的老师而言,其本身的能力也是非常优秀的,否则他就没有能力指导学生,不仅仅如此,而且一旦学生发现这个秘密的话,反而会嘲笑老师。进一步说,能够这样要求学生的老师大致都可以归属于优秀的老师,而且很愿意为学生付出的老师的行列。他们肯定不愿意让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如果想改变这种现状,他们只能改变其教学方法、考试方式以“讨好”学生,以恢复期自身的名誉。甚至有可能的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即其自身名誉的恢复在学院来说已经不可能,但是对于其他老师却是一个警示作用。最终,这种教学方式慢慢消散在空气之中,只有偶尔的时刻,一个新人不知道这些情况时,再试验一次,结局当然一样。它会固化老师们的这一信念,即使在出现,也往往成为了“反面”教材中的案例而已!


  

  四、结语:双输局面的形成


  

  在本文中,笔者不想指责学生的主观动机,即我不认为对老师的负面评价属于学生的错误行为与思想。而是认为中国当下的社会背景、环境导致了法科学生的几重矛盾,大致有主观心理的矛盾与行为的矛盾,甚至理念与行为的矛盾,具体而言,比如说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的主观愿望与自己不努力的不作为或者将希望寄托在老师单方面优秀之间的矛盾。


  

  非但不想指责,而且就不指责,笔者更愿意将责任放在老师一面,以反思老师自己存在的各种不足,以更好地让学生成为合格的、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在反思的过程中,却发现只有放松对学生的要求才能达到在表面上不仅仅是师生共赢,还有学校、家庭等的多方共赢。比如说,考及格,给高分,学生可以顺利毕业(甚至“优秀”毕业),学生很高兴,学院很高心因为毕业是工作的前提,学校很高兴因为就业率增加,家庭很高心因为他们不用担心孩子学业了,如此等等。


  

  但是,我想在这里说,学生在这场“斗争”中属于最大的受害者,因为付出学费却没有成为真正的人才,他们对学校的记忆也就只有逃课、谈恋爱、游戏、玩等等负面的东西,而美好的回忆则很少[19]。在这样氛围下熏陶的法科学生,他们几乎很难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或者说成为优秀法律人的机率很低!


  

  而对于老师而言,也是输家,只是没有那么“惨”而已,因为在这时老师已经作为一种职业了,不需要找工作,虽然有失业的风险。但是,在中国学校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事业单位失业的风险很低,再有学生的“好”评价风险就更小了。因此,老师作为受害者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在笔者看来,就是一种职业的快乐,而当自己的教学都不能得到学生发自内心的接受时,快乐就会逐渐消散的,因为教育的行业中,它需要教学相长,而不是独角戏。在对自己教授的那些学生如果以学生应该具有的标准评价时,这些学生也属于“差”学生,就有可能发自内心的感慨当下的学生素质差——我们现在不是经常把什么、什么后,比如说90后挂在嘴边吗[20]?——自己的教学会在不知不觉中就变得无聊起来!当学生都不“理”老师,老师也可以不在乎学生时,我们的法学教育就真正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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