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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

  

  其一,如果老师仅仅介绍一些书目,以吸引学生的话,而学生是否读,读多少则不在执行之列的话,学生也会非常喜欢老师;其二,如果老师不仅仅介绍,而且规定学生必须阅读、并将阅读后的感受、思考用文字表达出来,就会导致相反的效果,即引起学生的消极抵制(虽然不会直接表达出来,但一旦机会出现就会表达出来)而且不仅仅成绩差的学生,还有优秀的学生——对于这些优秀的学生除非他喜欢这门课,而且愿意花时间学,否则他总能找到借口将其他事务放在专业课学习至上,比如说这段时间准备考英语四、六级、考计算机或者驾照等。


  

  因此,当一位老师对学生非常严格时,学生通常不会“感激”的,而且还会心存“埋怨”,至少从实用层面看如是。当然,这种“埋怨”一般不会引起什么问题的,而且即使学生反映正当的教学问题也通常不会引起什么问题。但是,当下的学生评教制度的建立(根据笔者的了解,我所了解的近10所高校几乎都有这一系统),可以对老师的教学活动进行匿名监督——这就给了学生发言的机会,有了将上述所言的埋怨表达出来的机会,而且属于一种不经意间的表达。但是,这种监督所得的意见只有领导能够看到,老师本人几乎很难看到,通常对老师的实际影响有限,却能够影响一名老师的教学名誉。


  

  评教制度在这样一种语境下运行时,根据笔者的理解与把握,其起到的作用不是督促老师改进教学,而是让老师开始在潜意识地、以一种有意无意式的方式讨好学生,以在半期与期末考评获得好的评价,使得在教学评价系统中出现的景象则呈现为:所有的老师所获得的评价大致差不多,除了个别情况外,比如说特别好或者特别差。特别好的,我们在这里不用讨论,因为其的确属于非常优秀的。对老师进行非常差的评价的时候特别少,比评价出特别好老师的情况还少,因为优秀老师被评价出来,发自学生的内心评价(也的确想表达出来),而特别差的老师被评价出来,则可能不太愿意表达出来,除非这个老师与学生相处得特别不越快,但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实在很低。然而,特别差的情况被表达出来刚才的分析只是其中之一。


  

  还有一种情况,它会把特别差(在这里,所谓的差实际上与前面的差有着根本的、质的区别)的老师突显出来,即在这位老师对待学生的要求非常严格的时候,在要求学生必须成为一个优秀法律人的时候。对此,已经毋庸论证,前面已经详细分析。在这里,笔者想要关心的是,当老师接收到这种“差”的信息或者说信号后,他们会如何回应这个情况的问题。


  

  对于一个非常认真、负责人的、而且一心想让学生成才的教师而言,前述的那种差的评价肯定会震惊这位法学老师,觉得不可思议。虽然这种评价,学校或者学院的领导不会怎么放在心上,而且也不会影响该老师的基本收入,但是一旦有意外因素,比如说领导与老师之间的关系紧张[18]时就会影响实际收入。不过,这种情况同时发生的几率很低,已经可以忽略不计。笔者更关心这么一种情况,即虽然实际收入不会减少时,但会减少一名老师作为教师的名誉时的情况,因为第一种情况出现时的反应仅仅是第二种情况(即这种“差”的评价导致了收入较少)的扩张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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