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如果连考试及格这个障碍都没有了的话,学生就越发不会学习,并且进行真正为了获取知识而学习的学生就更属于凤毛麟角。这里所说的考试及格的障碍,可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学生不在乎及格这个问题了;其二,“假”及格问题,也就是通过降低试题难度、放松阅卷(不该给分的给分,应该少给分的多给分)或者事前通过复习的方式泄露相关题目[12]等手段让学生及格,只要看看学生学习的现状以及每学期期末的及格率就知道了[13]。对于前者,有个别学生在学业上荒废在任何学校、任何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不管我们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能杜绝它的发生,就像犯罪不可能根本消失了,关键在于其存在的比率。
对于后者,则有相当的风险:既然是“假”及格(这里不包括那些真正通过学习能够毕业的学生,仅仅指那些严格来说不能及格的学生),法学老师则掌握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是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文科而言,它无法做到自然学科那样精密与数字化,特别是后面的主观性试题。因此,第一,与老师关系良好的人,无疑在期末成绩中老师的自由裁量权就可以让其取得优异的成绩。如果属于那些不及格的学生,其就几乎可以及格,那些仅仅可以及格的学生就可以达到成绩优异的效果。第二,在学校、学院考察的压力下,老师自觉不自觉就在放松对学生考察,其他学生自然而言就及格了,即使第一次不及格,在最后毕业时都能补考及格——在这里,那些前述的真正放弃学业的学生也蒙混过关了!这种差别,造就了学生在学校表现优秀,也就获取了奖学金。但实际上他们的法学知识差别不大,奖学金也没有取得奖励优异的效果,更多获得了如何与他人相处的能力而已[14]。简而言之,当考试都成为一种摆设后,学生学习的动力更为减弱,因为即使一名学生取得好成绩,仍然不能充分说明他努力掌握到达到教学目标的专业知识,或者说他的努力程度与取得成绩没有很大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在考试都不能成为制约学生的有效方式时或者说当考试制度被虚置后,法科学生的学习能力与效果不能有效地辨别出来,换句话来说,则当考试制度不辨“忠良”、优秀与否时,学生就不可能有动力、甚至不愿意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当一位老师对学生再超出及格的要求,以一个真正优秀法科学生的标准要求时,就注定会不讨学生喜欢的,如果这位老师还要将其严格执行下去,简直就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必然引起学生反弹——如果有机会的话——虽然不是刻意,而仅仅是在客观上达到这一效果而已。因此,一种悖论出现:希望、愿意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的心理与将希望寄托在老师单方面的努力,且不能要求自己严格两种心理发生激烈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