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科学生的需求与行动
我相信任何法科学生都希望为自己授课的老师属于优秀老师,具备博学的知识,也希望老师的教学不仅仅能够学到丰富的法学知识,更要学到法学、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然而,他们却没有明白或者说没有准备好学习与领悟法学知识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的主要承担者不是老师(他们最多起到领进门的意义),而是学生自己。它需要法科学生自己通过在下课之后对老师的授课内容、自己进一步的阅读、对这些内容进行持续性地思考才能达到,正如苏力教授介绍的美国法科学生的学习状况一样,即一学期一门课大约阅读10本书,每周阅读一二百页的书籍与论文而且必须是专著,每两三周写5到10页的论文,期中、期末论文15-30页(相当于汉字8000到15000)等[7]。当然,在这些活动中,还需要有老师的若干配合。简单地说,即对学生作业、读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与之进行若干互动——这样才会有良好的效果。
然而,在当下中国的学习与就业氛围下[8],法科学生也茫然不知所措。首先,我相信任何学生在学校读书时都想学到知识,想成为一位有用于社会的法律人才。但是,即使根据前面的学习模式学习,这些法科学生已经掌握了应该掌握的法学知识与法律素养时,能够找到一份与之相当的工作吗?其间形成因果关系的概率是多少?是百分之八十,还是百分之二十?如果是前者,我相信绝大部分学会愿意投入时间与精力到学习法律知识,以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但如果是百分之二十,则可能就不会有多少人愿意在这方面花时间,因为无论学习,还是不学习,其后果一样。特别是在中国找工作时,关系属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9]时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不学习的学生有关系找到工作,相反没有关系而努力学习的学生却找不到工作,会加剧不学习专业的学生人数。而现在中国法科学生的就业情况就属于后者,而且在所有专业中的就业情况也排名末尾[10]。
其次,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很多学生而言,成为一名优秀法科学生(即不标明其在其他领域不优秀,甚至在游戏领域也算)就不再是其追求的目标,反而成为嘲弄的对象或者至少不会将优秀学生的名号放在眼里。没有这一激励因素,老师的任何举措都不能迫使学生出自内心的学习,最多就做做样子而已,因为他们追求的目标就是只要能够期末考试及格,毕业时能够拿到毕业证,无他。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学生唯一的制约手段就是不及格的风险。因此,对学生而言,如果一位老师对他们的要求超出上述的基本要求的话,他们要么消极对待[11],要么根本不理,甚至对老师进行各种埋怨,特别是老师还要将这些要求严格兑现的时候表现得更为明显。或许,这些法科学生也明白、理解老师的苦心,但就是不能产生让其学习的动力,并持续下去。不过,我们应该注意,每个班还是有个别学生愿意学习,而且能够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下去,还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我们需要反问的是,难道我们的法科教育就是这样广种薄收,用这些个别取得的成绩来掩盖整体的缺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