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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三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国际体育组织规章中的仲裁条款对没有直接签字的间接成员的约束力。尽管国际体育组织全球性引用CAS仲裁条款已经成为CAS确定自己管辖权的主要根据,但是对于没有直接签署仲裁条款的运动员或者俱乐部来讲,这种全球引用的仲裁条款并不一定必然是CAS享有管辖权的根据。而且,瑞士联邦法院针对CAS裁决上诉的判决分析表明,其采取的是一种支持CAS仲裁的倾向。


  

  3.3 仲裁庭无权或者越权仲裁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c)条规定,如果仲裁庭的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未能就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裁决,那就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对于仲裁庭越权或者无权处理的争议,实质上解决的就是CAS解决的问题是否包含在仲裁协议所规定事项之列。CAS规则规定其管辖权本身就是一个范围非常宽泛的概念,几乎涵盖所有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一切争议。但是由于体育组织规则之间的冲突,当事人对仲裁协议规定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也不在少数。比如,自行车运动员Landis在其向美国法院提出的撤销CAS裁决的请求时指出CAS仲裁庭裁决中有关罚金的处罚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16]。


  

  具体到CAS而言,仲裁庭的裁决必须以当事人的请求为限,原则上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但是也有裁决反其道而行之。譬如2006年CAS曾经裁决要求收回当事人参加国际马术比赛所获得的奖金,这是有关法律适用规则所要求的结果,但是申请人只要求取消兴奋剂违禁当事人的参赛资格,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也限于驳回申请人的请求[17]。无论如何,即使CAS认为根据有关规则应该给予违反体育运动规则的当事人较高的纪律处罚措施,但是仲裁庭的裁决也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为限。


  

  3.4 当事人的平等权和听证权没有受到尊重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d)条规定,如果有关仲裁侵犯了当事人所享有的平等权和听证权,可以对有关裁决提出异议。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正当程序权,也即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准备出庭答辩和在仲裁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包括平等待遇和公平听证的权利。在体育仲裁的实践中,以违反平等权和听证权为由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获得成功的判决已有两例。


  

  在Ca?as案中,CAS仲裁庭在裁决中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一个请求进行审查,也即有关禁赛与相关的国内法(尤其是竞争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相冲突。由于CAS忽略了自己的前述请求,因此侵犯了自己的听证权。瑞士联邦法院指出CAS裁决完全忽略了争议解决中至关重要的关键部分,仲裁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忽略的问题与争议没有关联,或者虽有关联但被仲裁员含蓄地予以拒绝。既然CAS仲裁庭在审查争议事实时完全没有注意到上诉人提出的请求并且也没有给出拒绝的说明理由,因此应当撤销该裁决[11]。


  

  另外一个涉及正当程序的问题是,尽管根据“法官知法”(iura novit curia)原则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未加讨论的法律原则做出裁决,但是仲裁员在适用法律法规裁决案件时不要适用当事人有合理原因认为不应当适用的那些法律条例。2009年,瑞士联邦法院在Goitia案中依照前述原则撤销了CAS裁决[18]。CAS仲裁庭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经纪合同争议应当适用国际足联条例,补充适用瑞士法律。基于此,根据瑞士联邦劳动服务和出租服务法,仲裁员裁定该合同无效,尽管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都没有提到该瑞士法律,并且仲裁庭也没有给予当事人可能的机会以对适用瑞士法律的问题进行答辩。法院判决当事人对该裁决毫无预料,因为除了补充适用瑞士法律外,有关争议与瑞士没有任何的客观联系,并且只有在经纪人在瑞士有营业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瑞士劳动法。因此,法院撤销了该裁决。从时间上说,该案是除前述Canas案之外第二例被瑞士联邦法院撤销的CAS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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