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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撤销

  

  三是至于国际体育组织经常引用的CAS仲裁条款对不是其成员或者间接成员的运动员是否有效?瑞士联邦法院在该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有利于仲裁的趋势。法院指出,在确定是否存在提交CAS仲裁的意向时,其采取的是某种程度的“自由主义”的态度。尤其是在全球性引用某一仲裁条款时,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认为就是有效仲裁协议的替代形式[6]。也即,体育仲裁中的仲裁协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没有签署该协议的第三方当事人。譬如在巴西球员诉国际足联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案件中,球员将巴西体育裁判庭的禁赛处罚被上诉至CAS,CAS认为自己享有管辖权的根据是巴西足协是国际足联会员,有义务遵守国际足联的章程、条例和决定等,但是巴西足协章程没有规定CAS仲裁条款。申请人作为巴西足协的会员,也有义务遵守其规则,包括将有关兴奋剂争议上诉至CAS。巴西体育裁判庭是巴西足协的组织机构之一,因此其裁决可以上诉至CAS。另外,尽管有关的争议纯粹是巴西国内性质的,并不具有国际因素,但是上诉人曾经五次入选巴西国家队,因此其是国际性球员,国际足联的章程对其有约束力,也即CAS对其有管辖权[12]。


  

  某当事人毫无保留地承认全球性引用某国际体育组织文件中的仲裁条款也意味着其熟悉并同意该仲裁条款,其在参加该组织主办的有关比赛时要遵守该条款。即使该当事人不是某国际体育组织的直接会员,但是如果后者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前者,他们就是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13]。但是也有仲裁条款未被瑞士联邦法院认可的案例。在德国冰球运动员Busch案中,CAS裁决球员参加国际冰联赛事的报名表有CAS仲裁条款,因此自己享有管辖权。Busch上诉后,法院判决当为参加特定比赛而签字时,运动员可能不会考虑到其同时也同意将一般意义上的不是与某一特定比赛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根据诚信原则,上诉人在签署报名表时不会想到其将会签署一个接受兴奋剂检测处罚的仲裁协议。法院认为,本争议是WADA涉足德国反兴奋剂机构禁赛2年的处罚而引起的,其不是前述国际冰联要求运动员签署的包含仲裁条款的报名表中所列的争议。虽然有关判决表明全球性引用某国际体育联合会章程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可以被认为确定CAS管辖权的依据,但是本争议的有关事实表明并不存在相关的联系。因此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撤销CAS仲裁裁决[14]。该判决表明CAS仲裁条款的开放并不是无原则的。如果根据诚信原则对仲裁条款的解释不 能推定当事人自愿签署有关的仲裁协议,就不能认定此类条款有效。


  

  另外,在2001年5月3日的判决中,瑞士联邦法院判决国际田联竞赛规则中的CAS仲裁条款对马拉松运动员Y没有约束力,首先根据诚信原则,有关WADA官员所指出的接受CAS仲裁的信函用语不明确,不能推出当事人有将相关争议提交CAS仲裁的意图;其次,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有关的汉城马拉松比赛不在当时的国际田联所承认的国际性赛事之列,该运动员不能被认为是国际性运动员,因此有关争议不能提交CAS仲裁。故法院判决撤销CAS裁决,CAS对运动员本国体育协会提起的上诉没有管辖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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