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CAS裁决的异议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的问题,首先有关裁决原则上必须是CAS做出的最终裁决,但是部分裁决、临时裁决或者管辖权决定等如果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也可以提起上诉。其次,裁决的做出者并不一定是CAS仲裁庭,在某些情况下CAS秘书处的行政管理决定也可以成为向法院提起异议的对象。
至于当事人,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是毫无疑问的,关键是第三方当事人能否在瑞士联邦法院提起撤销CAS裁决的诉讼请求。根据瑞士联邦法院判决,提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仲裁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异议裁决直接影响到的当事人,以及对有关争议有个人的、实际的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 CAS裁决撤销的根据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a)独任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合理;(b)仲裁庭错误地承认或者拒绝管辖权;(c)仲裁庭越权仲裁或者未能就当事人提交的事项仲裁;(d)当事人的平等权和听证权没有得到尊重;或者(e)裁决与瑞士公共政策不符。如果在体育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出现前述严重的错误,当事人就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要求撤销有关的裁决,而这些错误也就是提起上诉的根据。具体如下:
3.1 独任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合理
根据前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a)条规定,有关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员资格的问题,当事人也可以对CAS裁决提出异议。CAS程序规则规定了仲裁庭组成和选任的仲裁员的资格,要求仲裁员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自己独立公正的情势(R33条)。而在CAS仲裁裁决的审查中,通常提出的就是仲裁员不公正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异议是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决定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可以就ICAS拒绝取消仲裁员资格的决定或者在裁决做出后其发现的新的仲裁员不公正的证据,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譬如Landis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的撤销CAS之诉中,组成仲裁庭的三个仲裁员的角色经常是互换的,有时是裁决争议的仲裁员,有时是代理当事人出庭答辩的律师,因此可能会做出对彼此有利的裁决[5]。CAS注意到了该问题,因此在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新规则中取消了仲裁员同时可以担任律师的规定。
CAS仲裁员名单是封闭的,仲裁员的独立和公正性就非常重要。体育仲裁有特殊的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从封闭的仲裁员名录中选择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的问题。尽管如此,法院并没有对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问题进行详细探讨,而是多次判决禁止上诉人对仲裁员的独立和公正性提出质疑[6]。如2003年Lazutina案[7],法院判决仲裁员的独立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客观标准。应当假定仲裁员有能力在其义务范围内做出公正的裁决。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及时提出了要求仲裁员回避的证据,或者裁决做出后发现了以前并不了解的新的证据,瑞士联邦法院可能会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不公正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