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由瑞士联邦法院撤销的第四起CAS裁决,但这也是瑞士联邦法院第一次运用公共政策保留理论撤销仲裁裁决,其意义非同凡响。作为CAS裁决的唯一上诉机构,瑞士联邦法院的判决对于指导体育仲裁前进的方向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瑞士联邦法院并没有撤销CAS裁决,但是其发布的判决意见也预示着CAS未来改革的指向,譬如CAS的独立、仲裁员不能同时兼任律师的规则改变以及对兴奋剂严格责任原则的支持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先见作用。因此,研究CAS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将会揭示CAS裁决的未来发展趋势,同时对国内体育组织与国际接轨也具有借鉴性的作用。
2 CAS裁决撤销的程序性问题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和CAS仲裁规则,CAS裁决的异议和撤销涉及一些程序性问题,包括撤销CAS裁决的主审法院;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的CAS裁决种类;以及哪些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理由等。
在撤销CAS裁决的主审法院方面,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由联邦法院受理。另外,从法律上讲,CAS裁决地位于瑞士洛桑,不管CAS举行听证会和做出裁决的实际地点是瑞士洛桑还是其他国家(譬如临时仲裁),对其裁决异议的上诉只能向瑞士联邦法院提起,只有该法院享有对其裁决异议的管辖权。另外,因为仲裁地位于瑞士的缘故,CAS裁决仍然需要遵守瑞士仲裁法尤其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的规定。
CAS裁决的撤销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运动员等当事人本国法院进行的、基本上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撤销之诉,另一是由瑞士CAS规则规定的瑞士联邦法院进行的上诉审查,这是一种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国际体育仲裁的撤销途径,所有的奥林匹克单项体育协会通过其章程或者条例规定都间接承认了瑞士联邦法院对CAS裁决的撤销权。换句话说,只有瑞士联邦法院才有权根据瑞士法律决定是否撤销CAS裁决,非瑞士国籍的当事人就丧失了向其本国的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譬如,在Hansen案中,瑞士联邦法院指出包括体育仲裁裁决在内的国际仲裁裁决只能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2(2)条规定的理由提起撤销之诉。对法院认知的扩大是不可能的,任何人不能基于违反瑞士宪法、欧洲人权公约或者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而向瑞士最高法院提起撤销某仲裁裁决的异议[4]。
在事实方面,一旦确认仲裁员对有关争议具有管辖权,瑞士联邦法院将仅仅对有关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原则上讲,瑞士联邦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没有范围的限制。因此,根据诚信原则,上诉人可以重新就仲裁时提出的请求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审查,只要其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2)条规定的条件即可。实践中,瑞士联邦法院根据仲裁庭确定的事实做出自己的判决。但是,如果出现与有关争议有关的新的证据或者新的发现,或者有关事实违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2(3)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原则,或者违背程序上的公共政策,或者违反基本正义,那么最高法院就可以审查争议案件的事实问题,其结果就有可能会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