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撤销
Research on the Revocation of CAS Arbitral Awards
黄世席
【摘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的异议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接受其司法审查,有关裁决如果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2(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就可能被撤销,即仲裁庭组成有问题,仲裁庭无权、越权或者拒绝管辖,仲裁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和听证权,或者违反瑞士公共政策。但到目前为止瑞士联邦法院只撤销5例体育仲裁院裁决,其总体上的态度还是支持体育仲裁。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撤销;瑞士联邦法院
【全文】
如同一般的商事仲裁那样,位于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院(CAS)做出裁决后,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和CAS仲裁规则规定,对CAS裁决不服,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因此CAS裁决的上诉请求只能向瑞士联邦法院提出,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到目前为止瑞士联邦法院只撤销5例CAS裁决,即Daniel案、Ca?as案、Goitia案、Busch案以及Y案,以下分别对这些撤销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另外,为了国际体育仲裁的健康发展以及对国际体育争议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指导,提起上诉的理由和法院判决撤销的原因需要专门分析,毕竟从法律上讲,瑞士联邦法院才是国际体育运动当事人解决相关争议的最终裁决机构。
1 问题的提出:从马德里竞技诉本菲卡案谈起
2010年4月,瑞士联邦法院第一次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了CAS做出的葡籍球员Daniel的培养费争议裁决,法院撤销该裁决的理由是其违反“已结之案”(res judicata)的原则[1]。具体案情为,2000年,葡萄牙本菲卡俱乐部和该球员签订合同履行3个月后终止,年底该球员与西班牙马德里竞技俱乐部签订了合同。本菲卡上诉国际足联要求培养补偿金胜诉,马竞上诉至苏黎世商事法院,法院判决国际足联裁决无效,因为其裁决的依据(即1997年的球员转会条例)违反了欧盟和瑞士的竞争法。该法院判决中,本菲卡不是当事人。2004年,本菲卡又向国际足联提出赔偿请求,后被拒绝。本菲卡随上诉至CAS,2009年CAS裁决支持本菲卡的请求,裁定马竞赔偿本菲卡40万欧元[2]。马竞将该裁决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瑞士联邦法院判决指出,“已结之案”原则是程序性公共政策的一部分,瑞士联邦法院在以前的判决中已经阐述了该原则;苏黎世商事法院的判决合法,可以强制执行;CAS裁决忽略了苏黎世商事法院判决的基本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已结之案”原则,因此违反了程序性公共政策。这是瑞士联邦法院第一次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仲裁裁决[3]。具体到本案而言,在瑞士联邦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苏黎世商事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的判决,因此问题就是CAS的仲裁程序是否违反“已结之案”原则。
“已结之案”涉及的是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出现了两个彼此冲突的裁决。而在两个有关的裁决不涉及相同当事人的情况下,只有非常有限的案例才可以适用“已结之案”原则。本案中,发生冲突的两个判决涉及的是不同的当事人。首先,苏黎世商事法院判决程序的当事人是马竞俱乐部和国际足联,该判决涉及第三人(本菲卡)的利益。争议发生时国际足联还没有承认CAS的管辖权,因此没有一个可以对国际足联裁决进行上诉审查的仲裁机构。根据《瑞士民法典》第75条规定,对国际足联裁决有异议只能向该协会所在地瑞士苏黎世的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其次,CAS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是本菲卡和马竞俱乐部。但是根据瑞士法,法院做出的宣告某社团裁决无效的判决对该社团的成员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做出的撤销国际足联裁决的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国际足联和马竞俱乐部)有效,对国际足联的所有俱乐部会员(包括本菲卡)都具有等同的约束力。对于属于同一协会的两个俱乐部会员之间的争议而言,如果前后两个裁决涉及相同的争议内容,该判决就具有“已结之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