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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

  

  二、市场与政府配置资源的最优绩效


  

  市场与政府何者配置资源更优并不完全依赖于纯粹的理论分析,往往取决于评价者基于实践生活经验形成的判断准则。市场和政府其实都有机会和能力改善资源配置,市场和政府的选择难度在于“度”的把握,这与现代经济的要求相契合。在市场和政府间寻求各种可能组合,常常需要进行定性判断,而困难之处恰恰在于判断组合的比例和程度。现代市场经济既要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充分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经济法作为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经济进行干预以提高资源整体配置效率的法律,是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体现,致力于寻求市场与政府配置资源的最佳组合。经济法处于商法(私法)与行政法(公法)之间,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享政府管理的职能。[5]


  

  任何一个新部门法,自有其独特的逻辑进路,即在逻辑起点的基础上,遵循一定的逻辑向度,达致逻辑终点的思维进程。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协调理念,即指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6]市场配置资源可能存在的公平和效率缺陷导致政府介入,政府失灵理论则着力于解释为什么政府干预的努力常常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由政府失灵理论引发的思考是:政府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才是有效率和公平的。


  

  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环节,经济法中具有私法性因素的任意性规则,用以调整横向的以“相互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注重“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放权理念;在政府介入资源配置的补充性作用方面,经济法中具有公法性因素的强制性规则,用以调整纵向的以“管理与被管理”或“监控与被监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强调“法无允许即为禁止”的控权理念。在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之间加以理性的平衡,可以达致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境界。政府介入经济的政策偏向以及政府的政策并非总是有效,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为政府介入资源配置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对于政府能够起什么作用,要么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强调“政府应当做什么”的应然性问题;要么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强调“政府实际做了什么”的客观描述与理性解释,这就成为一个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结合的实然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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