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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

论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


叶姗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融合性
【全文】
  

  经济法具有公私融合性,是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部门法。“法律部门应当由需要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并不是仅仅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1]现代国家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出于某种主观目的,紧密结合传统法律规范和手段,统一调整某一社会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融公私法因素于一体的经济法,其逻辑始于一系列假设:市场或政府配置资源的两手并用假设、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及其相互间的博弈行为和交易成本假设。[2]


  

  一、市场或政府配置资源的理论假设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供给和需求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然而,价格信号并非总能充分反映社会的边际成本,因此使市场出现诸多背离效率的失灵状态,甚至产生分配不公。不受管制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可能失灵是政府介入资源配置的当然理由。但是,政府介入资源配置并不一定有效,政府失灵可能造成资源更大的浪费。政府的作用有限,至多可以减缓而不是彻底解决最糟糕的问题。政府只应将精力花在市场失灵最明显但又有证据证明政府介入可以有效改善效率的领域。市场经济中,配置资源的手段可能是市场或政府,而两者都可能失灵,这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理论假设。


  

  市场与政府参与资源配置时各有优劣,其可能出现的失灵使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面临两难选择,市场与政府在配置资源方面的选择基本上是一种不完善但二者必选其一的选择。从主张自由市场、尽量减少政府干预的由亚当·斯密肇始的古典自由主义到主张政府积极干预市场、突出政府赤字支出对总需求扩张作用的凯恩斯主义,再回到主张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反对政府干预的新自由主义,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一主线贯穿始终。总之,既有反市场的观点,即市场经济如何产生和运转、如何发挥作用、它的力量和弱点以及这种涉及基本经济学选择的分析所包含的政策意义;也有反政府的观点,即政府超越其最低限度的公共利益职能的扩张,会削弱资源的有效利用、阻碍经济发展以及限制社会流动和政治自由。[3]面对市场可能偏差、政府可能失效的局面,现代法律该如何作出制度回应值得寻思。


  

  经济法对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规制是其私法性体现,对政府介入资源配置合法性限度的调控是其公法性反映,其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治完全展现了其公私兼容性。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主要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4]现代法律规则中的公私法间界限并不明显。私法和公法观念,并不是实证法概念,也不可能满足任何一个实证法律规则,特别是由于法律实践发展需要而客观产生的现代法律规则。公私法的划分是对某一法域中内部法律结构的抽象概括,市场与政府这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存在及其各自可能出现的失灵与互补,反映在法律领域,自然要求法律分成公私二元结构。即使未使用公私法概念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分成“管”和“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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