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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综合协调制度的完善

  

  最后,缺少特殊时期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综合协调制度。特殊时期意指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或出现重大异常的时期,如政治革命、战争、灾害、经济危机等。在这种时期,形势变化极快,原有经济秩序被打乱,正常的市场调节受阻,需要国家采取紧急措施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而此时的宏观调控法律手段间的综合协调更是显得尤为重要。缺少特殊时期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综合协调制度,会使得政府在应对危机时措手不及,难以正确地把握救市时机、有效的地预防和减少危机带来的严重后果。


  

  四、完善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制度设计


  

  由上述可见,完善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定是极其必要而且迫切的,为此,笔者提出下述建议:


  

  首先,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宏观调控基本法是指“就宏观调控的一般性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目标、立法体制、宏观调控权的运用程序、法律责任及各专门宏观调控法如何协调一致等等基本性问题”。


  

  法学界对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热情从未消减过。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不仅有利于完善整个经济法体系,也对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作用重大。理由有三:第一,国家一旦制定出台了《宏观调控基本法》,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各部门就有了统一的原则、明确的任务和目标,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各部门因以部门利益为本位而造成的不协同。第二,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制定会弥补宏观调控综合协调运行程序的空白。这使得宏观调控各部门在行使各自的宏观调控权时,有“序”可循,能够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的不必要的资源和时间上的浪费。第三,宏观调控基本法可以独立章节,专门规定各调控手段综合协调的方式,各调控部门的权限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案,以及各部门行使调控权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规定对各部门行使其调控职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其次,制定各门类或行业部门的综合性法律。宏观调控全面地涉及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和各行业部门,这些各职能方面和行业部门的基本政策,都需要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法律,如《计划法》、《财政预算法》、《外汇法》、《外贸法》、《产业政策法》等。完善这些法律不仅能较好的规范各行业在宏观调控时的运行,也使宏观调控的各个经济管理部门能更好的明晰各自的职能及权限范围,避免因分工不明而造成各部门的管辖冲突或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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