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惩戒的适用机制,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内设立专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作为惩戒的适用主体。法官不服省级惩戒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这种体制有利于统一法官惩戒的标准,严格按照法官的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来作为惩戒法官的依据,既有利于抑制法官的违法行为,又不至于侵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给法官造成压力挫伤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惩戒的适用权统一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惩戒委员会行使,还可以避免现在由各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监察部门行使所造成的弊端。这一设计方案既体现了法官惩戒的严肃性,又完全切实可行。随着法官员额制的实行和法官其他制度的完善,将来无论是法官的数量还是法官违法的数量都肯定比现在要少得多所以在省一级法院设惩戒委员会完全可以担负起全省的法官惩戒工作,即使按现在的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数量,省一级法院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负担也不是很重。
此外,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严格把好法官的进口关,提升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完善法官奖励机制,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等等,对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也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本文主题所限,这里就不详述了。
【作者简介】
贺日开(1965—),男,江西水新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贺岩(1966),男,江苏扬州人,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注释】笔者在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调研期间,得到了民二庭和监察室全体法官以及政治处的姜、蔡二位主任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同时还要感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徐副院长和江苏省扬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的戴法官。当然文章的责任则全部由本人自负。
参见江都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奖惩实施办法》第7条和第10条。
参见江都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奖惩实施办法》第16条。
笔者曾问一法官,如果基层法官出了类似的差错,该追究何种责任,得到答复是,至少是较大以上责任。
笔者访谈过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该法官原来在审判一线,被追究错案责任,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检查,后来该法官主动谋求调离审判一线,转到非审判岗位去工作,该法官由衷地说,以前不堪忍受错案追究的压力,晚上常常因担心出错案被追究而失眠,现在轻松多了。
笔者在调研期间,恰好遇到这样一件事:该法院的某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前,被告方(男方)就扬言要对付原告,开庭审理当天,法庭特意调来5个法警维持秩序、庭审完毕后,在法警的保护下,原告才跳上出租车逃离,恼怒的被告纠集亲属数十人将法院的警车拦住并殴打车上的法警。另外笔者还亲历过法官设计甩开另一离婚案件的男方当事人借用公安局的110警车护送女方当事人离开法院的场面,颇有点象影视剧中的一幕。
据介绍,某法院在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出乎意料的是,相当多的人都去竞争行政后勤岗位,其中有不少是一线审判骨干,而一线审判岗位却问津者蓼蓼。
另据扬州中院徐副院长介绍,在他原来担任院长的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4年中,给予记过处分的错案只有3件,承担错案责任的错案不到20件。
笔者曾听法官这样抱怨道:有些当事人的律师与上级法院法官的关系,比下级法院法官与上级法院法官的友谊还要铁,有的律师在二审时甚至公然说想让法官怎么判就怎么判。
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基本上涵括了
《追究办法》和
《处分办法》的内容,从技术上讲,《若干规定》应该在最后单列一个条文写明本规定的生效时间并宣布同时废止
《追究办法》和
《处分办法》,但是《若干规定》第20条只是写上了“本规定自发布z日起施行。”却并没有宣布同时废止
《追究办法》和
《处分办法》,这很有可能给法官惩戒制度的实施带来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