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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紧急搜查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紧急搜查制度的立法完善


王援东


【摘要】紧急搜查作为无证搜查的一种,在保证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未将紧急搜查作为独立的无证搜查种类予以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侦查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搜查处于被动,不利于犯罪案件及时侦破;另一方面由于规定不明确,可能造成紧急搜查权力被滥用,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当借鉴各国紧急搜查制度的可取之处,完善我国刑事紧急搜查制度。
【关键词】紧急搜查;制度完善
【全文】
  

  综观各国立法例,无证搜查通常分为同意搜查、附带搜查和紧急搜查三种情形。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将紧急搜查作为无证搜查的独立情形予以规定,一方面,导致侦查机关在某些紧急情形下被动行使搜查权,从而影响证据的收集及案件的及时侦破;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搜查权的滥用,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要解决上述问题,亟待完善我国刑事紧急搜查制度。


  

  一、紧急搜查的涵义及其特征


  

  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有搜查的迫切需要,而又无法通过附带搜查或同意搜查的形式获得实施无证搜查的理由,这个时候必须赋予侦查机关另外一种实施无证搜查的例外权力。这种无证搜查的权力在理论上可以概括地称为“紧急搜查”。[1]所谓紧急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应对紧急情况、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而直接实施的搜查,由于其具有的情事紧急性、突袭性等特性,使其有别于同意搜查和附带搜查,而紧急搜查极易导致搜查权的滥用,从而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巨大损害。因此,有必要对紧急搜查的性质进行深入的探讨,揭示其本质属性,从而为构建科学完善的紧急搜查制度奠定基础。


  

  (一)搜查启动的自主决断性


  

  由于刑事搜查行为具有一定的对公民宪法性基本权益的干涉性,因此,为防止侦查机关搜查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各国在刑事诉讼法中都严格规定了搜查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和启动程序,无证搜查制度也不例外。如前所述的同意搜查和附带搜查,二者的启动都有相应的规制。然而,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面对某些不可预知的紧急情况、面对稍纵即逝的搜查时机,为查获犯罪、搜集和保全证据,需要给予侦查机关相应的紧急搜查权力,而由于情势的紧急,对“紧急情况”的判断及搜查的执行范围往往由侦查机关自由裁量。这一点在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均有体现,如紧急搜查的启动基本上完全是在侦查机关的自主判断下自行决定实施的,这也是紧急搜查区别于其他刑事搜查方式的重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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