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于共同道德中的社会责任原则,羁押的存在便具有了充分的道德正当性
社会责任原则作为社会生活原则它要求每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在维持和推进共同体利益[2]方面发挥作用进而言之,它不仅要使共同体的利益优先于他人个人的自我利益而且要竭尽所能地做一切有助于增进共同体利益的事。基于此原则国家有权力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去组织和规范每一个成员的行为,而每一个成员又有义务使其行为组织化和规范化。当社会成员即公民实施了与其义务相冲突的行为时当社会成员在以与共同体的利益不一致的方式追求个人的自我利益[3]时国家有权力在道德和法律限制的前提下干预公民个人的自由。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并且还认为社会责任原则是国家取得这种政治权威的道德基础羁押作为维持政治权威的具体表现形式,其适用的目的在于保障共同体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这一点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成员的利益以及共同体成员个人的自我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存在便具有了正当性的道德基础。既然羁押是强制手段,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它的存在不仅应当具备正当的道德基础,还应具备正当的法律基础。其适用应当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场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当强制而带来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防止专断这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二)羁押的存在具有正当的法律基础
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手段是维持政治权威的具体体现,而政治权威(指近现代政治权威)应当通过法治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和受治者都应在道德上服从“法治”只有符合法治原则的政治权威,其权力的行使才具有正当性。因此,笔者认为,欲评价权力的行使是否具有正当性根据,就要看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和遵循了以下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以及法律规范内的自由原则。按照法律至上原则,政治权威(警察、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当其他要求与法律要求相冲突时法律要求应当占绝对优势。而羁押作为干预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手段,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便丧失了法律基础的正当性。而依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任何公民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也毫不例外地服从法律的要求,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程序法制原则。与此同时一切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获得法律保护以及由这种保护所提供的一切便利的权利。按照法律规范内的自由原则,一方面是指任何强制必须不是任意的非法律所规定的,换言之,专横的权力不存在正当性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正如哈耶克所言,欲使社会中享有人身自由的人“能够共存并且互相促进而不是互相阻碍对方的发展,那么只有通过接受一个看不见的界限方能实现。在这个限度中每一个体的存在和作用都能获得一个安全的、自由的空间。决定这个界限和由这个界限所确定的空间的规则就是法律。”{1}(P.183)据此观之法律应是“自由的科学”,自由应是法律下的自由,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保障和增进自由,故,此言之法律并非指任何法律,而是法治下的法律。此言之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羁押制度通过干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旨在保障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价值层面来讲符合“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这句谚语{1}(P.199)。然而羁押的实施能否既带来公正,又带来效率,能否得到社会价值观的认同,则既依赖于羁押制度是否具有正当的规范基础又有赖于正当的程序能否得以正当运作。
二、羁押制度的正当性标准及影响制度(正当程序)正当运作的因素
(一)对规范基础的正当性分析,即对羁押规则的正当性分析
羁押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方法在适用时必须有相应的程序保障这是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要求。而程序保障是否具备正当性,则依赖于相关规则的构建是否具有正当性。不同国家由于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在对人身自由权的干涉上采取不同的正当程序保障。尽管文化的多样性,产生了不尽相同的羁押制度但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基于共同的文明和进步的要求,又存在最低限度的标准这个标准不完全是西方文明国家的标准,也不完全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最低限度标准。笔者认为羁押制度欲使其本身的规则构建具有正当性,则需具备如下要素:
在立法层面上正当的羁押制度应当包括如下规则的构建:(1)准确界定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和应当适用的程序,以防止羁押的任意性和违法性;(2)规定必要和有效的救济程序。诉权应是人权中最根本的权利,诉权的实现是人权实现的根本保障,本文重点探讨规定诉讼救济程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3)设立科学的赔偿程序。基于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当行为中得利的原则当出现羁押不当的情形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立行为人或国家应负的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上述三个方面的规则密切相联。只有在明确适用羁押情况的基础上权利主体才能针对不当羁押提起诉讼而只有在明确责任承担的基础上,权利主体的这种诉讼救济才有意义,诉权的实现才能成为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因此,评价羁押制度的构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首先从上述三个方面的规则进行评判任何一个方面规则的缺失,都意味着程序正当性的缺失,因为上述规则的构建是基于人类共同道德基础上最低限度的标准。具体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