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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回公诉辨析

  

  3.公安机关的救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规定撤回起诉决定书要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撤回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27]级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申请正确,应当撤销撤回公诉决定,使案件恢复审判程序。


  

  (三)建立相应法律监督程序


  

  1.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程序。首先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无权自行决定撤回起诉,撤回起诉申请必须经过检察长同意或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应建立健全撤回起诉的监督程序,完善检察一体化机制,建立下级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前,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制度,严格控制不必要撤诉、不及时撤诉、不当撤诉等情况的发生。目前,也可以考虑对于重大、疑难和诉前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由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承担诉前审查的任务。如许昌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无罪判决预警制度就是做法之一:基层检察院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对案件看法有分歧时,或者案件诉到法院后,当事人提出不同证据时,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要上报市院,由市院组织人员复核证据,避免无罪判决的发生。[28]其次是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不起诉权,减少撤回起诉现象的发生。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的“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对案件质量不过关,并确已无法补救的案件,应作存疑不起诉,杜绝过去担心不起诉后被害人不服、上级机关不让,而勉强起诉,以致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出现被判无罪,而被法院“强迫”撤诉现象的发生。


  

  2.来自法院的监督程序。根据控审分离的原则,撤回公诉权的行使应受到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可能存在着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冲突,法院对被告人、被害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撤诉的审查具有重要意义。”[29]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由法院对撤回起诉活动进行监督,法院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撤回公诉的审查工作,视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裁定,对于尚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撤回公诉的,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应当裁定准许;对于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要认真审查撤诉是否符合撤回起诉的适用情形,如果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明显难以查清或者通过补充侦查也难以查证的,法院可以裁定不许撤诉,尽可能作出无罪判决。


【作者简介】
蒋义红,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1]暴洁、钱芳:“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司法实践与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1期。
[2]参见霍艳丽:“刑事撤回公诉制度研究”,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3]中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2007年12月2日修正,天涯博客blog.tianya.cn。
[4]参见程味秋等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0页。
[5]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6]谢鹏程:“论检察权的结构”,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5期。
[7]柴军:“司法实践离不开刑事撤回起诉”,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7期。
[8]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律信息网www.law-star.com。
[9]于书峰:“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四个问题”,载《检察日报》2007年2月7日。
[10]谢佑平、万毅著:《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11]参见张海庄:“公诉案件不宜撤回起诉”,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日期。
[12]柴军:“司法实践离不开刑事撤回起诉”,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7期。
[13]贺恒扬著:《公诉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14]舒然:“基层法院无罪判决案件难产的原因及对策”,中国法院网www.blog.chinacourt.org。
[15]在日本,检察官“基于被告人的利益考虑,提出无罪的论告。”参见裘索著:《日本国检察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4页。德国“在审判结束时,检察官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以定罪,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宣布被告人无罪。”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16]参见张兆松:“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载《时代法学》2009年第4期。
[17]参见李向阳:“关于撤回公诉有关问题的法律思考”,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5期。
[18]朱凤翔、许冬生:“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实证分析与制度完善”,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7期。
[19][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0]何志刚:“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亟待完善的三个问题”,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8期。 [21]参见胡元静:“中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潜规则及其对策”,载《决策与信息》2009年第2期。
[22]参见张小玲:“试论公诉撤回制度”,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3]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3页。
[24]同注[6]。
[25]同注[6]。
[26]王友明、杨新京:“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质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27]常艳:“试析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
[28]参见林世钰:“机制的力量”,载《检察日报》2007年7月21日。
[29]肖良平:“论我国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完善”,载《求索》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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