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限于我国现行法律的制约,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教学机构而不是一个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诊所学生仅能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承办具体案件,这个状况势必影响法律诊所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对法律诊所的职业化教育产生不利影响。从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长远利益考虑,赋予法律诊所以特殊地位、给与诊所学生准律师身份,对发展法律职业教育、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其职业道德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学生在三大诉讼中承办具体案件资格均无问题,只是其享有的权利不如执业律师。如果认同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为推进法律诊所教育,专门出台一个法律诊所学生实践规则也是顺势而为。对法学院资格、、诊所学生的学习年限、法律知识水平、品行保证、督导律师资格、诊所主体资格、诊所学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事人资格、案件范围等等给出一个细致的规定。[40] 同时在修改诉讼法时应该对法律诊所学生的特殊问题予以考虑。
【作者简介】
刘晓东,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1]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2]刘东华:《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历史回顾》,载《2009年诊所法律教育年会论文集》,(中国哈尔滨2009年8月10日—12日),第33页。
[3]刘东华:同上注,第33页。
[4]陈建民主编:《实践性法学教育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9页。
[5]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网站,2011年11月9日访问,http://www.cliniclaw.cn/.
[6]刘东华:《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历史回顾》,载《2009年诊所法律教育年会论文集》](中国哈尔滨2009年8月10日—12日),页33。
[7]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网站,2009年12月2日访问, http://www.cliniclaw.cn/.
[8]林莉红:《中国法律援助三十年》,中国法学会网站2009-7-13 14:51:00访问。
[9]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载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版,第4页;朱泉鹰, 陈昌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要素与支持系统》],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版。.
[10]转引自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11]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版,第74页。
[12]李军:《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13]沈开举、王红建:《试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载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2页。
[14]Titi liu:《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刘祥君、王惠译,载美国福特基金会编:《诊所式法律教育北京材料》(2002年12月1日).
[15]Missouri Student Practice Rule(Rule 13),http://law.wustl.edu/.
[16]Connecticut Student Practice Rules, Connecticut Practice Book (Revision of 1998),http://www.law.uconn.edu/content/student-practice-rules.
[17]Massachusetts Student Practice Rule 3:03 Issues, www.northstern.edu/law/pdfs/career_services/guide_sjc303.pdf
[18]Rule 9.42. (Certified law students), 2009 California Rules of Court, http://www.courtinfo.ca.gov/rules/index.cfm?title=nine&linkid=rule9_42.
[19]蒙大拿州立律师协会,蒙大拿州学生实践规则第3条(1991年8月13日)。转引自诊所委员会——国际司法桥梁刑事法律诊所全国培训会议材料(2009年8月12日—13日,哈尔滨)
[20]Connecticut Student Practice Rules, Connecticut Practice Book (Revision of 1998),http://www.law.uconn.edu/content/student-practice-rules.
[21]Rule 46B of the Rules for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Eighth Circuit,http://law.wustl.edu/.
[22]美国密苏里州法院规则第13条(2006年1月1日生效);Rule 13 of the Missouri Court Rules, Missouri Student Practice Rule(Rule 13),http://law.wustl.edu/.
[23] 南卡罗来纳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规则;(密苏里州法院规则第13条,RULE 13.04 of the Missouri Court Rules,http://law.wustl.edu/
[24]南卡罗来纳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规则,转引自《国际司法桥梁刑事法律诊所全国培训会议材料》(2009年8月12日—13日,哈尔滨)
[25]南卡罗来纳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规则;密苏里州法院规则第13条,RULE 13.04 of the Missouri Court Rules
[26]蒙大拿州立律师协会,蒙大拿州学生实践规则第2条E款(1991年8月13日);
[27]Rule 46B of the Rules for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Eighth Circuit,http://law.wustl.edu/。
[28]南卡罗赖纳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实践规则第2条E款。
[29] 蒙大拿州立律师协会,蒙大拿州学生实践规则第2条E款(1991年8月13日)
[30]转引自诊所委员会——《国际司法桥梁刑事法律诊所全国培训会议材料》(2009年8月12日—13日,哈尔滨)
[31]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2009年12月3日访问, http://www.cliniclaw.cn/.
[32][美]小查尔斯 J 奥格利特里:《法律援助的作用及其与政府、法律职业者和法学教育的关系》,载宫晓冰主编:《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42页。
[33]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载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34]朱泉鹰,陈昌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要素与支持系统》,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版。
[35]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36]王立民,牟逍媛:《诊所教育的理论和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37]甄贞主编:《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38]沈开举、王红建:《试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载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2页。
[39]金权、王洁琼: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改革——来自学生的视角和建议[A],载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学教育》[C],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490。
[40]刘晓东:《诊所法律教育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2009年诊所法律教育年会论文集》[C](中国哈尔滨2009年8月10日—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