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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法律诊所学生实践规则制定问题

  

  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


  

  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诊所学生作为公民从事代理(民事诉讼法58条行政诉讼法30条)和辩护工作(刑事诉讼法32条,第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8条))是没有问题的。诊所学生在办理真实案件时所享有的权利远不及律师,但诊所学生的调查取证会因为无律师身份遇到阻力,很多机关或单位拒绝学生正当的调查要求。[39]从行政诉讼法30条的规定来看,学生要查阅庭审材料需要经过法院许可,学生也不享有执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为辩护人的学生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同在押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均需得到司法机关的许可。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96条,诊所学生难以涉足侦查段阶,更无从谈及律师享有的权利。


  

  3.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诉讼修改草案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对“诉讼代理人”这一节没有进行修改,不影响法律诊所学生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影响。


  

  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第33条的规定则对法律诊所学生作为辩护人有影响。“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就是说只有律师才能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绝大多数的法律诊所的学生(对持有执业律师证的学生没有影响)则没有这个机会了。因此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角度看,该条规定应该考虑法律诊所学生参与刑事辩护的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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