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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法律诊所学生实践规则制定问题

  

  《法律援助条例》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模式说明在制度层面上,法律诊所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顺理成章。《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到高等院校的法律学生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是受到政府鼓励和欢迎的,遗憾的是《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高等院校的法律学生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从域外法律援助的经历表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是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必要保障。政府法律援助与民间法律援助相辅相成乃是最大程度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正义的最佳策略。[33]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法律诊所依托于其他机构,不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如果只把法律诊所仅仅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组织形式,不能直接以法律诊所的名义对外开展法律援助,就很难为社会所理解和认同。为发挥诊所法律援助的效能,把法律诊所搭建成开展法律援助的独立机构。作为服务背景下的法律诊所,其性质相当于法律援助中心。如果高校的法律诊所成为法律援助的一个社会团体,也为获得财政及民间基金的资助创造了条件。[34]


  

  政府应将诊所援助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可会同高等院校研究,借鉴域外法学院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有益经验,把学生的法律公益服务活动纳入到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如司法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出台全国高校法律院系“诊所法律教育”方案;司法部会同公检法等部门,解决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诊所学生尤其是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问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会同所在地的高校的法律院系商讨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问题等。[35]


  

  三、制定诊所学生实践规则,解决学生“准律师”身份问题


  

  1.域外情况


  

  法律诊所学生从事真实的法律业务的身份问题,囿于各国法律体制,均有不同的要求。 在日本,由于其律师法的限制,法科大学法学院中的学生没有资格从事与开庭审判有关的工作,目前的诊所法律教育仅局限于辅助性的法律事务。[36]在英国,对出庭律师的权利有严格的限制,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学生不能出庭辩护,在仲裁诉讼中可以出庭。[37]美国的大多数州为支持法律诊所教育,出台了法律诊所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机构对法律诊所教育予以充分支持的法律规则。[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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