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纷方式。现行司法解纷机制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发挥作用,除自身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需要推进庞大系统的司法改革解决外,在目前的运行机制下,应着力于:(1)改进、完善人力资源的管理。首先,在系统内部,应当着力优化自身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如缩减非业务部门人员,把不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调整为从事诉前调解工作,其身份可定位为法官助理。其次,把好进人关,实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用人制度的衔接。现行录用司法人员无须通过司法考试的做法有悖司法考试初衷,并有违中央组织部和两高于2004年11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报考法官、检察官人员须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报考踊跃,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报考条件应严格按前述规定执行,避免进门后占编却迟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形;针对贫困地区报考人数较少的实际,建议按“对口支援”的办法将各地新招人员调配到这些地区工作一定年限、完善上级法院法官从基层法院遴选、提高贫困地区法官的待遇等手段缓解。再次,畅通出口关,实现进出有序的人性化管理。出口不畅是现行人事管理的一大弊病,完善现行人事制度,一方面要为那些不愿意继续在法院系统工作而自愿离职的人员提供出口,另一方面,要让那些不适合或长期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通过调离、调整岗位等方式腾出编制。(2)在经济较为发达、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以便民为原则,简化诉讼程序,审调适当分离,加强庭前调解的制度建设。“庭前调解”可参照云南一些法院的做法,立案庭负责承担并由立案庭法官或审判庭的法官助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同时,为防止久调不决、当事人恶意拖延调解等情形,应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此外,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协助调解、委托调解,但应遵循不得将调解作为立案前置条件的最低限度。(3)科学构建银行、土地房产、车管、出入境管理、工商等协调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提高司法公信力。(4)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尽可能避免同案异裁现象。(5)提高判决的释法说理水平,可参照云南做法建立判后释疑制度,尽可能的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2.各解纷方式之间协作机制的完善
多元解纷机制要发挥整体功效,各解纷方式之间就必须要能够相互协作、协调,我们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构建多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调解可融法、情、理为一体,是妥善处理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优选手段。在制度性的解纷方式中,都不同程度的涉及到调解的运用,民间解纷以调解为存在的依据,行政解纷有行政调解、仲裁解纷有仲裁调解、司法解纷有司法调解。当前,要充分发挥调解解纷的功效,就必须要重视各解纷主体在调解方面的协作与配合。笔者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整合政府各部门、各民间主体的力量与资源,积极构筑司法调解中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综合性常设调处平台,并努力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第二,建立联调机制。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纠纷或群体性纠纷等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单靠某一解纷主体孤军奋战进行调解,难度较大,应在工作中建立联调机制。[3]第三,法院对民间调解组织的指导应当制度化。目前,有些法院存在不少模糊认识,甚至认为支持和指导调解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在破除这种观念的同时,法院还应建立工作制度,通过召开例会、培训、安排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渠道履行对民间调解组织进行指导以提高其业务素质的义务。第四,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特定区域或行业、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实现调解网络横向延伸。如,昆明就在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大学城等探索建立了调解组织。总的说来,要形成党委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力量整体联动的多元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和工作体系。